
审断案子的文辞。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释看语》:“看语即审单也,亦曰讞语。其法或先断一语而后序事,或先序事而后断,必须前后照应……大约据招供以序事,依律例以断罪,辩论精详,使无驳竇,能事毕矣。”
《汉语大词典》中未收录“看语”这一独立词条。从汉语构词法分析,“看”作为动词可表观察、诊治等意,“语”指言语,组合后可能指代特定语境中的观察性表述或审阅性批注。例如清代司法文书中“看语”指官员对案件的审阅意见(来源:《中国历史大辞典》)。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撰的《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指出,“看”与“语”连用多见于古籍文献或专业领域,如明清官场文书常以“看语”形式总结案情(来源: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
建议读者查阅《历代判牍汇编》《明清司法文书研究》等专业著作获取更详实的历史语用案例。需注意现代汉语使用中该词已不具普遍性,日常交流建议使用“评语”“批注”等规范词汇。
“看语”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和法律含义的词汇,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看语”指古代司法文书中用于审断案件的文辞,主要用于清代法律文书。它相当于现代司法中的“审结报告”或“判决书”,需根据案情和律例进行逻辑严密的论述。
该词最早见于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释看语》:
“看语即审单也,亦曰讞语。其法或先断一语而后序事,或先序事而后断,必须前后照应……大约据招供以序事,依律例以断罪,辩论精详,使无驳竇,能事毕矣。”
部分现代语境中(如),该词被借用于描述语文试题的审题分析过程,但此用法属于引申义,非原初法律含义。
注:提到的“以开放心态看待事物”属于对“看语”的误读,权威文献中未见此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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