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与。 宋 苏轼 《徐州谢上表》:“察孤危之易毁,谅拙直之无他。安全陋躯,畀付善地。”《元史·后妃传二·徽仁裕圣皇后》:“恭惟圣母,圣善本乎天资,静专法乎地道……畀付虽由於历数,规摹一出於庭闈。”
“畀付”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古语词,其核心含义为“给予、交付”,多用于古代文献或特定语境中表达物品、权力的转移行为。该词由“畀”和“付”两个语素复合构成,其中“畀”在《说文解字》中被释为“相付与之”,《尔雅·释诂》则注“畀,赐也”,均指向授予之意;而“付”在《广韵》中解作“付与也”,强调动作的完成性。
从构词法角度看,“畀付”属于同义复合词,通过两个近义语素的叠加强化“给予”的核心语义。这一用法在宋代文书中可见实证,如《宋会要辑稿》载有“将官田畀付佃户”的记载,指官府将土地正式授予农民耕作。清代考据学家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特别指出:“凡与人物相授受,古多谓之畀”,说明该词在古代行政文书中的特殊地位。
现代汉语中“畀付”已非常用词汇,但在研究古代契约文书、法律文本时仍具学术价值。如《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收录的明代地契中,常见“立契畀付,永为照据”等表述,证明其曾作为法律术语存在。该词的语义演变轨迹,反映了汉语双音节化进程中对单音节古语的继承与改造。
“畀付”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用于书面语境,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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