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惩办下属官吏。《汉书·丙吉传》:“掾史有罪臧,不称职,輒予长休告,终无所案验…… 吉 曰:‘夫以三公之府有案吏之名,吾窃陋焉。’后人代 吉 ,因以为故事,公府不案吏,自 吉 始。” 唐 杜牧 《上白相公启》:“ 邴吉 陋案吏於公庭, 袁安 不錮人於圣代。”
“案吏”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多个权威来源综合解析:
基本定义
指官府中负责办案的吏员,也可泛指处理案件的下属官吏。该词由“案”(案件)和“吏”(官吏)组合而成。
历史出处与典故
最早见于《汉书·丙吉传》。丙吉任丞相时,对犯错的掾史(属吏)采取宽容态度,认为“三公之府有案吏之名”是耻辱,因此开创了“公府不案吏”的先例。此典故反映了古代官员对下属官吏惩戒的审慎态度。
词义演变
原指惩办下属官吏的行为(如《汉书》用例),后逐渐延伸为对办案吏员的通称。唐代杜牧《上白相公启》中“邴吉陋案吏於公庭”亦延续此意。
现代解读
当代词典补充强调其指代办案人员的职能属性,并引申要求吏员具备公正廉洁的品德。
总结来看,“案吏”在不同语境中既指具体职务(办案吏员),也隐含古代官场对下属惩戒权的特殊政治文化内涵。可通过《汉书》典故与职能属性两个维度综合理解该词。
《案吏》是一个由两个汉字组成的词语,意思是负责处理司法案件的官员。
《案吏》的第一个字是“案”,拆分部首是“几”,总共有10画。第二个字是“吏”,拆分部首是“口”,总共有6画。
《案吏》这个词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官员制度。在古代,吏员根据职责不同可分为各种各样的类别,而案吏则是其中一类,主要负责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在繁体字中,案吏的写法与简体字相同,没有变化。
古代的汉字写法与现代有所不同,案吏在古代的写法可能会有一些变化。但是由于没有提供具体的时间和字体,这里无法给出准确的古代写法。
1. 法庭上的案吏严肃地记录着审判过程。
2. 那位案吏经验丰富,能够迅速处理复杂的案件。
1. 吏部:负责管理和选拔官员的机构。
2. 吏治:指官员的治理能力和廉洁度。
3. 吏员:指担任各类职务的官员。
审判官、法官、律师、法警。
犯罪分子、被告人、犯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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