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熙宁 年间 王安石 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 募役法 ”。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免役法是中国宋代王安石变法中的核心财政制度改革措施,又称“募役法”或“雇役法”。其核心含义是通过缴纳代役金(免役钱)替代亲身服徭役,改由政府雇人充役。以下从汉语词典释义与历史背景角度解析:
指免除、豁免(《汉语大词典》)。在政策中意为以钱代役,免除民众亲自服役的义务。
指徭役,即古代官府强制征发的无偿劳动(《古代汉语词典》)。宋代徭役包括差役(如衙前、里正等职役)和力役(如修路、治水等体力劳役)。
指法令、制度(《说文解字》)。此处特指国家推行的新法规。
免役法将民户按资产分等,依户等高低缴纳“免役钱”,由政府统一雇人承担原属民间的差役。同时,原免役的官户、僧道等需缴纳“助役钱”(相当于免役钱的半数),以补充财政。
北宋中期差役繁重,尤以“衙前役”(押运官物)风险最大,常致民户破产。王安石推行免役法旨在均平赋役负担,减少民怨。
因触及官僚特权(官户需纳助役钱)及执行中的苛征问题,遭保守派激烈反对。元祐更化时被司马光废除,后虽局部恢复,终随北宋灭亡而终结。
免役法(又称“募役法”“雇役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中的核心政策之一,其核心是通过将差役改为雇役,减轻农民负担并推动经济发展。以下是详细解释:
免役法于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正式推行,旨在改革宋代初期实行的差役法。差役法要求民户按户等轮流承担官府差役(如运输、治安等),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民生。王安石通过免役法将“强制服役”改为“出钱代役”,由官府统一雇人承担。
政策推行后,免役钱逐渐演变为固定税项,甚至成为南宋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一调整虽偏离初衷,却反映了宋代赋役制度向货币化转型的趋势。
免役法是王安石变法中影响深远的改革,通过货币化手段优化了劳役制度,兼具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双重目标。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实施细节或争议,可参考《宋史·食货志》等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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