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犯的供状。《宣和遗事》后集:“有番吏持文字前来白帝曰:‘新同知到来要你文字,须便供写。’……帝不得已,乃书,如今之案款状。”
案款状是古代汉语中的一个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可综合多个来源解释如下:
案款状指案犯的供状,即罪犯在审理过程中所写的书面供词。该词最早见于宋代话本《宣和遗事》后集,描述了宋徽宗被俘后被迫书写供状的情景:“帝不得已,乃书,如今之案款状。”
部分资料提到,现代语境中该词可能引申为列明案情或事项经过的正式文件(如起诉状、合作协议等),但此用法多见于非权威性解释,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高权威性来源(如沪江词典)明确其本义为“供状”,而延伸含义多来自网络释义,建议优先采用古籍中的原始定义。
《案款状》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阐明或证明案件中的款项或财务状况,在法庭上提交的书面材料。
《案款状》的拆分:案(按部首拆分为"安"字)+ 款(按部首拆分为"欠"字)+ 状(按部首拆分为"目"字)。共计18画。
《案款状》是现代汉字词语,没有明确的繁体字对应。
在古代,汉字写法和现代有所不同,因此《案款状》在古时候的写法可能会有所变化,但具体变体字没有明确的记录。
提交一份完整的案款状,以便法庭能够准确了解案件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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