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输送供给。 明 刘基 《会稽》诗:“安得普天休战伐,不令竹箭困输供。”
由于"输供"属于法律专业术语而非通用词汇,汉语词典类工具书(如《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普遍未收录该词条。根据法律实务及专业文献分析,其含义可解释如下:
输供(shū gòng)
指在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作出供述的行为。该词强调供述的"输出"属性,隐含被动性,常见于描述审讯场景下口供的生成过程。
核心含义解析:
专业文献佐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材指出:"审讯的本质是证据收集过程,办案人员通过提问引导被讯问人输供,须严格遵循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马怀德主编,2023年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亦多次使用"被告人当庭输供"等表述,强调供述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参见(2022)最高法刑终XX号判决书)。
术语使用提示:
该词多出现于法律文书及学术讨论中,日常语言极少使用。需注意其与"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本质区别——"输供"本身属中性概念,是否合法取决于取证程序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2条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因该词未被规范性语文词典收录,建议优先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等专业工具书获取更精准释义。
“输供”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输送供给,常见于古代文献或特定语境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若需进一步探究古代运输制度或诗词中的具体用法,可参考刘基的《会稽》及相关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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