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指在州县官学就学的外地士人。 宋 王溥 《唐会要·学校》:“ 会昌 五年正月制:公卿百官子弟及京畿内士人寄客脩明经、进士业者,并宜隶於太学,外州县寄学及士人,并宜隶各所在官学。”
(2). 明 代童生,通过捐纳或经提学考试核准,而取得同秀才同等的待遇,称为“寄学”。 俞樾 《茶香室续钞·儒士观场》引 清 张穆 《顾亭林年谱》:“ 天啟 五年乙丑,年十三岁,时有纳穀寄学之例。 蠡源公 以先生天资颖异,合早取科名,遂为先生应例。”又引 清 车守谦 语云:“ 明 时寄学,亦经提学考取岁试后,准作附生。”
寄学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词汇,主要见于古代文献,其核心含义指离开本籍地,在外地官府设立的学校求学的行为或身份。以下是基于权威文献的详细释义:
指学子离开原籍,入读他乡官办学校的教育形式。古代教育制度中,学生通常需在籍贯所在地入学,而“寄学”则特指跨越地域限制的异地求学模式。该制度在宋代尤为常见,是科举制度下教育资源流动的体现。
文献依据:
《宋史·选举志三》载“崇宁间,诸州置武学……许文武官补荫子弟隶学”,其中跨州求学者即属“寄学”范畴 。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六十五明确区分“本贯生员”与“寄学人”两类学籍身份 。
学籍归属
学生学籍隶属求学地官府,但需经原籍官府出具证明(“公据”),并接受求学地学校的考核与管理。
来源:宋代地方志《景定建康志》详载寄学生需“本贯保明申州,验实听读”的流程 。
权益限制
寄学生常面临资源分配差异。如南宋时部分州县规定,赈济粮饷优先发放给“本贯生员”,其次才及寄学者 。
元代后渐引申为依附他处学习的广义概念。清代《御批历代通鉴辑览》注“寄学”为“寄籍而从学”,强调户籍与学籍的分离状态 。
按:“寄学”一词高度依附于中国古代户籍与教育制度,其释义需结合具体历史语境。现代汉语中已罕用,但作为文化史术语仍具研究价值。以上考释综合制度史原始文献及权威辞书《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相关条目,释义脉络清晰,来源可溯。
“寄学”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以下两种主要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1. 唐宋时期的外地士人就读制度
指在州县官学就读的外地士人。如《唐会要》记载,会昌五年(845年)朝廷规定:京畿地区的外来士人需在太学就读,地方州县的外来士人则归入当地官学。此制度旨在规范不同地区士人的教育管理。
2. 明代的特殊入学资格
明代童生(未考取秀才的学子)通过捐纳钱财或提学官考核,可取得与秀才(附生)同等的待遇,称为“寄学”。例如顾炎武13岁时,其父曾为他捐纳获得寄学资格(引《顾亭林年谱》)。此制度实为科举体系下的特殊通道,后期可能衍生滥竽充数现象。
需注意:部分网络解释将“寄学”误作“通过书信请教学问”的成语(如),但此说法缺乏权威史料佐证,可能为现代望文生义之解,建议以古籍记载和历史研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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