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称“固定职工”。“临时工”的对称。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列入企事业等单位定员编制内,长期任用,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在册职工。随着************体制的改革,固定职工制度已逐步为劳动合同制、聘任制和公务员制度所替代。
固定工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并依法享有完整劳动权益的就业形式。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劳动关系稳定性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确立长期雇佣关系,区别于临时工、季节工等短期用工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为固定工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权利义务完整性
固定工依法享有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带薪休假、职业培训等完整劳动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这些条款属于劳动合同必备内容。
制度演变特征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度(1950-1986),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后,逐步转变为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用工制度。现行法律框架下,固定工特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固定工”是中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用工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含义和背景:
固定工是指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统一分配、长期任用且无明确期限的职工,常见于国有企业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其核心特点是工作终身制,职工一般不能离职,单位也无权辞退。
该制度虽保障了就业稳定,但导致劳动力流动受限、企业缺乏活力等问题,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对象。
当前中国用工以劳动合同制为主,公务员、事业单位等采用聘任制,原固定工群体已通过“并轨”过渡到现代社保体系。
如需了解具体政策文件或历史案例,可参考来源网页中的法律释义(如、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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