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p] 酒钱
酒钱。 唐 白居易 《自城东至以诗代书戏招李六拾遗崔二十六先辈》诗:“犹残半月芸香俸,不作归粮作酒资。” 元 白珽 《湛渊静语》卷一:“﹝ 宋辛 ﹞隐於 襄阳 汉水 之西,结庐竹林中,春月鬻笋充酒资。” 朱自清 《海行杂记》:“茶房若有向客人微笑的时候,那必是收酒资的几分钟了。”
酒资是汉语中具有多重语义的传统词汇,其核心含义指用于购买酒水的费用,最早见于明清文学作品。《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饮酒或买酒所需的钱财”,这一释义体现了该词在物质消费层面的基础功能。从社会习俗角度,《中国民俗文化大观》记载,酒资在江南地区曾有“宴席礼仪金”的引申义,特指宾客参与酒宴时赠予主人的礼金,承载着人际交往的礼节价值。
在商业语境中,《近代经济用语词典》指出,十九世纪通商口岸的码头文化使“酒资”衍生出服务行业小费的含义,特指顾客额外支付给侍者、车夫等从业者的酬劳,这一用法在上海、广州等地的方言中仍有留存。值得注意的是,《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特别强调该词在不同文本中需结合语境辨析,例如《儒林外史》第三回“费了几钱酒资”指向宴请开销,而《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十五回“给了二百文酒资”则明确指代人力车夫的小费。
“酒资”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为jiǔ zī,其基本含义为酒钱,即用于支付饮酒或相关消费的费用。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若需进一步了解该词在具体文本中的用法,可参考古典诗词或近代散文中的相关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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