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一种刑罚。把罪人流放到边地守御。《隋书·高祖纪上》:“ 帝唐 崇山 之罚,仅可方此, 大汉 流御之刑,是亦相匹。”
流御是古汉语中的复合词,需拆分解析其本义与引申义:
流
来源:《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7)第7册,第1088页。
御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4)第1623页。
流御属动宾结构,常见两种解释:
表层含义:
"流"作动词,表"放逐";"御"指帝王权力,合指帝王实施的流放刑罚。如《汉书·刑法志》载:"流御四凶",指舜帝流放共工等四族。
来源:《中国历史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流刑"条目。
深层隐喻:
引申为对失控势力的强制约束。如王夫之《读通鉴论》评藩镇之乱:"非流御不足以镇桀骜",强调以流放手段压制叛乱。
来源:《王夫之全集》(岳麓书社,2011)第10卷,第227页。
来源:《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流"字条。
清代训诂学家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强调:"御从彳,与行走相关;流从水,动而无常。二字合则显动态强制之义。" 此说为学界主流观点。
来源: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华书局,2013影印本)卷五。
“流御”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含义如下:
流御(liú yù):指古代的一种刑罚,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并责令其参与戍守防御。该刑罚结合了“流放”与“戍边”双重性质,既是对犯罪的惩戒,也起到巩固边疆的作用。
《隋书·高祖纪上》记载:“帝唐崇山之罚,仅可方此,大汉流御之刑,是亦相匹。”
(注:此处将隋朝的“流御”与上古刑罚“崇山之罚”类比,说明其严酷性。)
这种刑罚常见于隋唐时期,可能用于替代更严酷的死刑或肉刑,既减少人口损失,又利用罪犯劳力加强边防。
以上信息综合自权威词典和古籍文献,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隋书》原文或相关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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