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时朝廷派遣到 川 滇 黔 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官。因其有一定任期,非世袭,非土著,有流动性,故称。《明史·邓廷瓒传》:“请改为府县,设流官与土官兼治,庶可久安。” 清 侯方域 《豫省试策五》:“窃闻往者二三藩王皆得以用人杀6*人,而诸从龙於旧邸者,或出为流官,或中司大柄。” 吴晗 《朱元璋传》第四章二:“如土司内部发生纠纷,或反抗朝廷失败后,往往被收回境内统治权,直属朝廷,改用流官治理,叫做‘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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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官是中国古代职官制度中的特殊称谓,专指由中央政府直接委派、定期轮换的地方行政官员,与世袭的“土官”形成制度性对应。该制度在明清时期“改土归流”政策中达到鼎盛,成为中央集权管理边疆的重要举措。
核心定义 “流官”一词源于官员的流动性特征,特指非世袭、有任期限制且受朝廷考核的派遣官员。其命名逻辑取自“流而不驻”的任职特点,区别于土司制度下世代承袭的“土官”。
历史沿革 明代开始大规模推行流官制度,尤以云贵川桂等西南边疆为实施重点。据《明史·职官志》记载,永乐十一年(1413年)平定思州、思南土司叛乱后,首次设立贵州布政使司并派遣流官治理,标志着改土归流政策的正式启动。
职能特征 流官系统包含知府、知州、知县等职级,需通过科举选拔并接受吏部考核。其核心职能包括:编户齐民、征收赋税、推行律法、兴办教育。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林超民在《中国西南历史地理考释》中指出,流官体系使“王朝典章制度得以深入边陲,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变革”。
制度影响 该制度打破了土司垄断地方权力的格局,据《清史稿》统计,雍正年间西南地区裁撤土司221处,新设流官辖区189个。这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了中央对边疆的控制,也为当代中国的行政区划奠定了基础框架。
“流官”是明清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地方官制度,具体含义如下:
基本定义
流官指明清朝廷派遣到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方官员。这类官员由中央任命,有固定任期,非世袭且非本地人,因流动性强而得名。
与“土官”的对比
历史作用与争议
流官制度是“改土归流”政策的核心,通过逐步取代土官,推动边疆地区行政一体化。但实际执行中,部分流官沿袭了土官的弊政,未能完全改变地方治理模式。
示例引用:
《明史·邓廷瓒传》记载:“请改为府县,设流官与土官兼治,庶可久安。”
若需更详细的历史案例或政策演变,可参考、4、5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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