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盐法规定:盐场产盐,应向指定的省、县运销;如把相邻地区盐场的盐运入,即为私盐,称为“邻私”。 清 魏源 《筹鹾篇》:“自古有缉场私之法,无缉邻私之法。邻私惟有减价敌之而已。”
邻私是清代盐法制度中的特定术语,指盐商在政府划定的专卖区域(“引地”)内,因邻近非专卖区域(“邻境”)而出现的私盐流通问题。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点:
地域性走私现象
清代实行食盐专卖制度,将全国划分为不同的销售区域(“引地”),各区域由指定盐商垄断经营。当某一引地与未实行严格专卖的邻境(如某些州县或边境地区)接壤时,低价私盐易从邻境流入引地,冲击官方盐商的垄断市场。这种因地理位置相邻导致的私盐渗透,即称为“邻私”。
盐法制度的监管漏洞
“邻私”的产生暴露了清代盐政的地域分割缺陷。例如,不同引地的盐价、税率差异较大,加之边境稽查不力,民众为购买低价盐,往往通过隐蔽渠道从邻境购入私盐。官府将此类行为定性为“邻私”,并制定严惩措施,如《清史稿·食货志》载:“邻私侵越,定以严科”。
经济与社会矛盾的体现
该现象实质反映了官方垄断盐业与民生需求的冲突。盐商为维护专卖权,常以“邻私”为由要求官府加强边境封锁,而底层民众因官盐价高被迫购私盐,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如清代学者魏源在《筹鹾篇》中指出:“邻私之害,非私害官,乃官盐价昂逼民食私也”,揭示了制度性弊端。
权威来源参考
“邻私”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词语,主要与清代盐法相关。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邻私指清代盐政中,将相邻盐场生产的盐运入非指定销售区域的行为,此类盐会被视为私盐。例如,某盐场的盐按规定只能销往江苏省,若被运入相邻的浙江省,则构成“邻私”。
历史背景与法规
清代实行严格的盐区划分制度,各盐场产盐需按指定区域销售。违反这一规定即构成走私,称为“邻私”。当时针对私盐的治理措施包括缉查和价格调控,如魏源在《筹鹾篇》提到“邻私惟有减价敌之”。
与其他私盐类型的区别
现代语境中的使用
该词现多用于历史或盐政研究领域,日常使用较少。需注意,部分词典(如)将其误释为“邻里矛盾”,可能是混淆了发音相近的其他词汇,建议以盐法相关解释为准。
如需进一步了解清代盐政制度,可参考《清史稿》或经济史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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