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订,订立。《儒林外史》第十五回:“ 胡三公子 约定三五日再请到家写立合同,央 马二先生 居间。”《儒林外史》第二五回:“过了几日, 鲍 家备了一席酒请 倪老爹 , 倪老爹 带了儿子来写立过继文书。”
"写立"作为汉语复合动词,其核心语义可拆解为"书写确立"的双重动作过程。《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通过文字记录形成具有法律效力或正式意义的文书"(来源:商务印书馆《汉语大词典》2000年版),强调书面形式的确立行为。该词在明清契约文书中高频出现,如《徽州文书》中"写立文约"的表述,指通过书面契约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明清契约文书研究》)。
从构词法分析,"写"承载着文字记录的物质载体功能,包含誊录、撰写等具体行为;"立"则延伸出确立、生效的抽象概念,二者构成由具体到抽象的动作延伸链。在法律史研究中,"写立"特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制作行为,如清代《户部则例》规定田宅交易必须"写立契据"(来源:中华书局《清代法制史料辑要》)。
当代语言应用中,"写立"保留着正式文书的语域特征,常见于司法文书、行政公文等严肃语境。例如《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中"写立遗嘱"的规范表述(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民法典释义》),既包含书面形式的制作要求,也暗含法律效力的生成过程。该词在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文本中仍保持较高使用频率,体现古汉语词在法律术语中的传承性(来源:台湾《法律用语辞典》)。
“写立”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综合解析:
“写立”指签订、订立,常用于正式协议或文书的制定。例如古代公文或契约的签署场景中,如“左良玉的部下文人所写公文需经其确认”,即体现这一用法。
根据《汉书·艺文志》相关记载,“立”在甲骨文中象形为“人站立于地”,后衍生出建立、制定等抽象含义。结合“写”的动作,“写立”一词可能源于古代文书签署仪式中对文字规范性和效力的双重要求。
需注意语境差异: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汉典》《查字典》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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