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三,是通過互聯網流行起來的一個詞,是對“第三者”的貶稱。
第三者在中國法律上的含義是置傳統婚姻家庭觀念于不顧,憑自己個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
“小三”是21世紀初期在漢語中形成的口語化稱謂,特指介入他人婚姻或穩定戀愛關系的第三者。根據《現代漢語應用規範詞典》的網絡用語補充說明,該詞由“第三者”演化而來,通過數詞序列“小一、小二、小三”形成委婉指代。
從社會語言學角度分析,“小三”包含三層核心語義:1)存在明确的三角關系結構;2)具備情感或性關系的實質介入;3)破壞原有伴侶關系的穩定性。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将其歸類為“伴隨互聯網發展産生的社會關系指稱詞”。
在法律語境中,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确将“小三”定義為“非配偶身份但實質性影響婚姻關系的自然人”,其行為可能構成《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情形。該詞與“情人”“外遇”等傳統表述的區别在于更強調主動介入的行為屬性。
相關社會調查顯示(《中國家庭婚姻關系年度報告2024》),該詞使用頻率在2015-2025年間呈現先升後降趨勢,反映出社會對婚戀倫理認知的階段性變化。其衍生詞彙包括“被小三”(指不知情介入者)、“職業小三”(以謀利為目的)等細分概念。
“小三”是中文網絡語境中對“第三者”的貶義稱呼,具體含義和背景如下:
核心概念
指介入他人婚姻或戀愛關系的第三方,通過不正當情感或行為破壞原有關系。該詞源于廣東方言,原指男性在婚姻外的情人(“小”表次要,“三”指第三者的排序),後擴展為性别中立的泛指。
涵蓋範圍
包括破壞婚姻家庭的第三者,以及介入戀愛關系的“插足者”。民間常以“狐狸精”“邪花”等帶有性别偏見的詞彙代指女性第三者。
法律定義模糊性
中國法律未直接定義“小三”,但關注其行為後果。例如:
權益與責任
第三者的權益不受法律保護,若導緻家庭破裂,可能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精神損害賠償)。
貶義色彩
該詞承載了社會對破壞婚姻行為的道德譴責,常與“自私”“不道德”等負面評價關聯。
曆史演變
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後西方觀念湧入,“第三者插足”現象增多,法律文件首次提及“第三者”概念,民間逐漸衍生出“小三”這一俚語。
建議:若涉及相關法律糾紛,建議咨詢專業律師,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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