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紀。《明史·鄒元标傳》:“首陳培聖德、親臣工、肅憲紀、崇儒行、飭撫臣五事。” 清 周亮工 《<理信存稿>序》:“且天下知司李一官,係於國家之憲紀,生民之利害,彰彰如是。”
憲紀是漢語中具有法律屬性的複合詞,由“憲”和“紀”二字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憲”指憲法或國家根本大法,“紀”本義為法度準則,引申為紀律規範。兩字結合後,“憲紀”特指國家憲法所确立的綱紀規範,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憲法權威性
指國家根本大法賦予的至高約束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章明确“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法紀統攝性
強調憲法對其他法律體系的統領作用,如《立法法》規定“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不得同憲法相抵觸”,體現憲紀對其他法規的約束效力。
制度規範性
指通過憲法條文确立的國家機構組織原則與權力邊界,例如憲法第三章系統規定國家機構職權,形成憲制框架下的權力運行紀律。
“憲紀”是一個漢語複合詞,通常指代國家法律和紀律的統稱。以下是詳細解釋:
“憲紀”由“憲”和“紀”兩個語素構成:
因此,“憲紀”合指憲法與紀律的結合體,代表國家法律體系和組織内部的規則制度。
古代政治語境:
現代延伸:
“憲紀”常見于正式文獻或政治論述中,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可參考《明史》或清代相關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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