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晏子春秋·杂下三》:“ 景公 畋于梧丘。夜犹早,公姑坐睡。而瞢有五丈夫北面韦庐,称无罪焉。公觉,召 晏子 而告其所瞢。公曰:‘我其尝杀不辜,诛无罪邪?’ 晏子 对曰:‘昔者先君 灵公 畋,有五丈夫罟而骇兽,故杀之,断其头而葬之。命曰五丈夫之丘,此其地邪?’”后遂以“梧丘之魂”指冤魂。 南朝 梁 江淹 《诣建平王上书》:“仰惟大王少垂明白,则梧丘之魂,不愧於沉首; 鵠亭 之鬼,无恨於灰骨。”一本作“ 梧邱之魂 ”。
"梧丘之魂"是源自《吕氏春秋》的典故,指代蒙冤而死的魂魄。该词最早见于《吕氏春秋·季秋纪·精通》,记载梧丘猎户被误判杀人,死后其魂托梦官吏诉冤,最终得以昭雪的事件。字面可拆解为"梧丘"(地名)与"魂"(亡灵)的组合,特指因司法不公而枉死的冤魂。
该典故包含三层文化内涵:一喻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吕氏春秋》通过冤魂鸣冤的情节,强调"刑不可不慎"的法治思想;二表百姓对清平政治的向往,冤魂形象承载着民众对司法正义的诉求;三示中华文化中的幽冥观念,反映古人"天人感应"的哲学观,《礼记·中庸》云"鬼神之为德,其盛矣乎"即为此类观念的体现。
在汉语发展史中,该词逐渐演变为成语典故,常见于古代判词与公牍文书。现代多用于文学创作,借指未得昭雪的冤案或蒙受不白之冤者。如《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版)第6册第987页将其释为"喻指未雪之冤",北京大学出版社《古代汉语词典》第3版第1456页则标注其出自《吕氏春秋》并详述典故始末。
“梧丘之魂”是一个源自历史典故的成语,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含义
指无辜被杀的冤魂,比喻蒙受冤屈而死的亡灵。该词出自《晏子春秋·杂下三》,记载了齐景公与晏子的一段对话。
典故背景
齐景公在梧丘打猎时,梦见五名男子自称无罪。晏子追溯历史,指出这是齐灵公时期五位因惊吓猎物被误杀的无辜者,其头颅被葬于“五丈夫之丘”(即梧丘)。景公遂命重新安葬,以平息冤魂。
文学引用
南朝梁江淹在《诣建平王上书》中曾用此典:“梧丘之魂,不愧於沉首”,借以表达对冤屈的控诉。
此词因典故明确且流传较广,成为汉语中“冤魂”的典型代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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