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给妓女的财物。 清 叶衍兰 《秦淮八艳图咏》:“ 大鋮 欲藉生为解倩人,日载酒食与生游,为 香 备妆匳及缠头貲甚鉅。”参见“ 缠头 ”。
缠头赀是古代社会对歌舞表演者酬劳的特定称谓,其核心含义可从词源、历史语境及文化内涵三方面解析:
词义构成
“缠头”原指歌舞伎表演时缠绕在发髻上的锦帛,后演变为宾客赠予艺人的财物代称。唐代诗人杜甫《即事》中“舞罢锦缠头”即印证了此习俗。“赀”通“资”,意为钱财,二字组合特指支付给艺人的酬金。《汉语大词典》明确记载该词为“旧时赠送给妓女的财物”。
历史流变
唐代多赠实物,如白居易《琵琶行》所述“五陵年少争缠头,一曲红绡不知数”;宋明以降渐转为货币形式,《东京梦华录》载北宋汴京勾栏“观众掷钱如雨”,清代《帝京岁时纪胜》更详述京城戏园“掷银钱于台”的惯例。
文化隐喻
该词承载着古代乐籍制度下的身份符号,既体现艺术劳动的价值认可,也映射出艺人社会地位的复杂性。明代《青楼集》记载,技艺高超者“缠头之资可比富户岁入”,侧面反映市民社会的娱乐经济形态。
“缠头赀”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差异,但核心解释可归纳如下:
缠头赀(chán tóu zī) 主要指送给妓女的财物。该词由“缠头”与“赀”组合而成:
“缠头赀”最通用的解释是赠予妓女的财物,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若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语大词典》或古典文学作品(如《琵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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