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礼》所称九贡之一,指杂物鱼盐橘柚等。《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九曰物贡。” 郑玄 注:“物贡,杂物鱼盐橘柚。”
物贡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指臣属或藩属国向中央政权进献的地方特产与珍稀物品。《周礼·天官》记载“以九贡致邦国之用”,其中“物贡”即“服贡”,属于实物税的一种形式,代表诸侯对天子的臣服关系。其核心内涵包含三方面:
物质属性
物贡以地方独有的自然产物为主,如《尚书·禹贡》所述“任土作贡”,包括丝帛、珠玉、珍禽异兽等,具有鲜明的地域标识性。唐代岭南地区进贡的荔枝、玳瑁等即为典型物贡。
政治象征
作为“五服制度”的组成部分,物贡承载着等级秩序与权力认同。《礼记·王制》强调“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通过贡品规格体现身份差异。宋代《文献通考》记载,西夏向宋廷进贡马匹、骆驼等,既维系边境关系,也确认宗主国地位。
经济功能
物贡在封建经济体系中具有资源调配作用。明代黄册制度规定,云南年贡象牙200根、广西贡桂皮500斤,此类物资直接进入宫廷库藏,部分转为赏赐品或贸易物资。清代《皇朝通典》统计,乾隆时期各地物贡品类达1700余项,形成全国性物资流通网络。
现代学者陈寅恪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物贡制度“实为中央集权与地方经济之纽带”,其演变过程折射出古代中国“政治—经济”二元结构的特殊性。
“物贡”是中国古代经济制度中的一个术语,其含义和背景如下:
“物贡”是《周礼》中记载的“九贡”之一,特指诸侯向周天子进贡的杂物、鱼盐、橘柚等地方特产。这类贡品具有地域性特征,反映当时以实物为主的赋税形式。
“九贡”制度体现了周代分封制下的经济关系,物贡作为实物税的一种,既用于宫廷消费,也作为国家储备物资。其品类选择与地方物产密切相关,如沿海地区可能进贡鱼类,南方则多橘柚。
该词现多用于历史文献研究或古典文学领域,日常语境中已较少使用,需结合具体历史背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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