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春秋时家臣对其主人的称呼。《左传·襄公三十年》:“ 郑 伯有 嗜酒,为窟室,而夜饮酒,击鐘焉。朝至,未已。朝者曰:‘公焉在?’其人曰:‘吾公在壑谷。’” 杜预 注:“家臣,故谓 伯有 为公。”
(2).对人的敬称。常用于函札。
“吾公”是汉语中较为特殊的称谓组合,其含义需从构词法和语用角度分析:
基本释义 “吾”为第一人称代词,表自称或所属关系;“公”在古汉语中常用于对男性尊长的敬称,如《礼记》载“年长以倍则父事之,十年以长则兄事之,五年以长则肩随之,群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体现的尊卑制度。二字连用形成同位结构,常见于对话语境,既包含自称的谦卑意味,又带有对听者的尊敬色彩。
语用特征 该称谓在明清白话小说中尤为典型,如《金瓶梅》第二十七回“吾公休要错怪他”的用法,既凸显说话者的身份立场,又符合传统交际礼仪中的等差原则。现代方言调查显示,晋语区仍保留类似“咱公”“吾翁”等复合称谓,印证了该结构的历时传承性。
语义演变 早期文献中“吾公”多指代具体人物,如宋代《续资治通鉴长编》载范仲淹致韩琦书信称“吾公镇西都”,后逐渐虚化为泛尊称。清代考据学家钱大昕在《十驾斋养新录》中特别辨析此类称谓的语用边界,强调其使用需符合“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礼制规范。
“吾公”是一个具有历史语境和特定用法的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释:
这一用法源自《左传·襄公三十年》的记载:郑国大夫伯有嗜酒,家臣在回答他人询问时称其为“吾公”。杜预对此注释:“家臣,故谓伯有为公”,表明当时家臣通过此称呼表达对主人的尊卑关系。该用法反映了春秋时期等级制度下特殊的称谓体系。
在传统函札往来中,“吾公”可作为对他人的敬称,类似于“阁下”“足下”等谦敬用语。这种用法多见于古代文人或官场书信,体现对收信人的尊重。
需注意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非常用词汇,主要出现在古籍研究或特定文学场景中。其双重含义均与古代社会等级制度和礼仪规范密切相关,使用时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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