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 焚书坑儒 ”。
“焚典坑儒”是中国历史上对秦始皇推行的文化专制政策的概括性表述,其核心含义是焚烧典籍文献、坑杀儒生方士,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这一事件发生于秦朝初期(公元前213年-公元前212年),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焚烧民间收藏的《诗》《书》等诸子百家典籍,仅保留医药、卜筮、农书等实用书籍;第二阶段以“诽谤朝政”罪名坑杀咸阳城内的儒生方士四百六十余人。
从词源结构分析,“焚”指焚烧,“典”为文献典籍,“坑”是活埋刑罚,“儒”特指以孔子学说为代表的儒家学者群体。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丞相李斯提出“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的政策建议,构成该事件的法律依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专题研究显示,该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国三十六个郡县,涉及焚毁六国史书、儒家经典及诸子著作数千卷,直接导致先秦时期部分文化典籍的永久性失传。现代考古发现,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的《秦律十八种》明确规定了“挟书律”的具体执行标准。
北京大学《中华文明史》评述指出,这一政策虽然短期内强化了思想控制,但长期来看严重破坏了文化传承体系。直至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废除“挟书律”后,儒家经典才通过学者口耳相传的方式逐渐恢复,史称“今文经”传承系统。
“焚典坑儒”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和背景可结合历史事件与文献记载综合解读如下:
该成语指焚毁典籍、坑杀儒生的行为,比喻对文化传承的破坏和对知识分子的迫害,含贬义。其核心词“焚典”与“坑儒”分别对应焚烧书籍和活埋儒生两种极端措施。
焚书事件(公元前213年)
秦始皇采纳李斯建议,下令焚烧《诗》《书》等儒家经典及诸子百家著作,仅保留秦国史书、实用技术类书籍和官方藏书。此举旨在消除思想分歧,巩固中央集权。
坑儒事件(公元前212年)
起因于方士侯生、卢生求仙药未果并潜逃,秦始皇迁怒于儒生,以“诽谤朝政”罪名坑杀460余人。但史料对“坑儒”对象存在争议:部分学者认为被坑者主要是方士而非纯儒生。
后世评价争议
该成语反映了知识垄断与思想控制的历史现象。从现代视角看,秦始皇的行为虽以巩固政权为目的,却导致大量先秦文献失传,对中华文化造成深远损失。当代常以此警示文化包容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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