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于身體表面的刑罰。《莊子·列禦寇》:“為外刑者,金與木也;為内刑者,動與過也。宵人之離外刑者,金木訊之;離内刑者,陰陽食之。”參見“ 内刑 ”。
"外刑"是古代漢語法律術語中的專業概念,其核心含義指施加于人體表面的刑罰,與"内刑"(精神或髒器層面的懲罰)形成對應關系。該詞最早見于《周禮·秋官》,其中記載:"以五刑糾萬民……四曰外刑"。具體可從三方面解析:
基本定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外刑特指古代以損傷肢體為特征的刑罰體系,主要包括墨(刺面)、劓(割鼻)、剕(斷足)、宮(去勢)、大辟(死刑)五類。這類刑罰通過身體标記實現懲戒與威懾功能。
司法實踐特征
《中國法律術語辭典》指出,外刑在秦漢時期形成标準化執行規範,如《雲夢秦簡》規定:"劓刑者,去鼻中隔而不傷骨"。其適用遵循"刑不上大夫"原則,多針對庶民階層。
曆史流變
據《中國法制史》考證,隋唐時期廢除肉刑後,外刑逐漸演變為笞、杖等相對輕緩的體罰形式。至《大明律》确立"苔杖徒流死"五刑體系,标志着外刑從緻殘性懲罰轉向以疼痛懲戒為主的制度轉型。
“外刑”一詞的含義和背景可綜合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外刑”指施于身體表面的刑罰,與“内刑”(指精神或心理層面的懲罰)形成對比。該詞最早出自《莊子·列禦寇》,原文提到“為外刑者,金與木也”,即以金屬(如刀鋸)和木制刑具(如棍棒)施加體罰。
出處與上下文
《莊子·列禦寇》中通過“外刑”與“内刑”的對比,探讨了刑罰對人内外的影響:“宵人之離外刑者,金木訊之;離内刑者,陰陽食之。”意指身體受刑者被刑具懲治,而精神受刑者則被内在矛盾消耗。
文學引用
唐代柳宗元在《方城命愬守也卒入蔡得其大丑以平淮右》中寫道“内誨于家,外刑于邦”,此處“外刑”引申為對外部行為的規範與懲戒。
現代釋義擴展
除字面意義外,“外刑”也用于比喻對公開行為的約束或懲罰,如宋代楊萬裡詩句“君欲問淋疾,便是法外刑”,暗示超出常規的嚴厲懲治。
注意事項
需注意該詞屬于古漢語範疇,現代使用較少,常見于文獻解讀或特定語境。其反義詞“内刑”指内在的自我譴責或精神壓力,兩者共同構成古代對“懲戒”的二元劃分。
以上解釋綜合了《莊子》原典、詩詞引用及詞典釋義,若需更完整的曆史用例或學術讨論,可參考《莊子》相關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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