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于身體表面的刑罰。《莊子·列禦寇》:“為外刑者,金與木也;為内刑者,動與過也。宵人之離外刑者,金木訊之;離内刑者,陰陽食之。”參見“ 内刑 ”。
“外刑”一詞的含義和背景可綜合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外刑”指施于身體表面的刑罰,與“内刑”(指精神或心理層面的懲罰)形成對比。該詞最早出自《莊子·列禦寇》,原文提到“為外刑者,金與木也”,即以金屬(如刀鋸)和木制刑具(如棍棒)施加體罰。
出處與上下文
《莊子·列禦寇》中通過“外刑”與“内刑”的對比,探讨了刑罰對人内外的影響:“宵人之離外刑者,金木訊之;離内刑者,陰陽食之。”意指身體受刑者被刑具懲治,而精神受刑者則被内在矛盾消耗。
文學引用
唐代柳宗元在《方城命愬守也卒入蔡得其大丑以平淮右》中寫道“内誨于家,外刑于邦”,此處“外刑”引申為對外部行為的規範與懲戒。
現代釋義擴展
除字面意義外,“外刑”也用于比喻對公開行為的約束或懲罰,如宋代楊萬裡詩句“君欲問淋疾,便是法外刑”,暗示超出常規的嚴厲懲治。
注意事項
需注意該詞屬于古漢語範疇,現代使用較少,常見于文獻解讀或特定語境。其反義詞“内刑”指内在的自我譴責或精神壓力,兩者共同構成古代對“懲戒”的二元劃分。
以上解釋綜合了《莊子》原典、詩詞引用及詞典釋義,若需更完整的曆史用例或學術讨論,可參考《莊子》相關研究文獻。
外刑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它由兩個部分組成:外和刑。
外的部首是⺼,在《康熙字典》中,外的總筆畫數是5。
刑的部首是刀,總筆畫數為2。
外刑這個詞源于古代對待罪犯的刑罰方式,指的是将犯人流放到邊遠地區、控制他們的身體自由。
在繁體中文中,外刑的寫法為「外刑」。
在古代漢字中,外刑的寫法略有不同,外寫作「儰」,刑寫作「形」。
1. 在古代,外刑是一種常見的刑罰方式。
2. 四百年前流放到島上的罪犯經曆了嚴酷的外刑。
1. 内刑
2. 戶刑
3. 谳刑
1. 流放
2. 流刑
3. 流亡
1. 釋放
2. 赦免
3. 釋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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