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中叶对盐就场专卖(官收官卖)的制度。 乾元 元年(公元758年)盐铁、铸钱使 第五琦 初变盐法, 宝应 元年(公元762年)时盐铁使 刘晏 继续推行。其主要内容:在产盐区设置盐官,向盐户统购盐,加价出售。后再将盐税加入卖与商人。听其运销。产盐区较远地区又设常平盐予以调济。 刘晏 诛后,这种制度逐渐废弛。参阅《新唐书·食货志四》。
榷盐法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盐业专卖制度,其核心在于国家垄断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以获取巨额财政收入。
定义与核心内涵
“榷”字本义为独木桥,引申为专利、专卖、垄断之意。“榷盐法”即指国家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对盐这一重要民生和战略物资实行专营专卖的政策。官府严格控制盐的生产源头(盐场、盐井),统一收购或组织生产,再通过特许的商人(盐商)或官方机构运销到指定区域,禁止私人自由产销。其本质是国家运用政权力量对盐业利润的独占性汲取。来源:《辞海》、《中国历史大辞典》
历史沿革与确立
榷盐法并非始于唐朝,其雏形可追溯至春秋时期齐国管仲的“官山海”政策(即盐铁官营)。但真正形成系统制度并大规模推行是在汉武帝时期。汉武帝为解决连年征战导致的财政危机,采纳桑弘羊等人的建议,于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前后,将盐铁收归官营,在全国主要产盐区设立盐官,负责组织生产、统一收购和运销,正式确立了盐的专卖制度,即榷盐法的早期形态。来源:《汉书·食货志下》、《史记·平准书》
唐代榷盐法的完善与影响
唐朝安史之乱后,财政极度困难。乾元元年(758年),盐铁使第五琦借鉴汉代旧制,首次在唐朝全面推行榷盐法。其基本模式是:
唐代榷盐法(尤其是刘晏改革后)极大地增加了财政收入,史载“天下之赋,盐利居半”,成为支撑中唐以后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来源:《新唐书·食货志四》、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齐涛《中国古代经济史》
目的与影响
来源: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
总结来说,榷盐法是中国古代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盐业实施垄断经营,以攫取高额财政收入的专卖制度。它起源于汉代,在唐代(特别是刘晏改革后)发展成熟并发挥巨大财政作用,其核心在于国家控制源头、统购统销(或特许专销)和征收高额榷税,对后世盐政乃至国家财政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伴随着盐价高昂、私盐泛滥等社会问题。
“榷盐法”是中国古代政府对盐业实施专营管理的制度,核心是通过垄断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来增加财政收入。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榷盐法指政府直接控制盐业产销,禁止私人经营,实行专卖制度。其名称中“榷”即垄断专营之意,“盐法”则指相关法规体系。该制度不仅限于盐业管理,后来也引申为其他领域的专营垄断模式。
历史背景与实施
核心措施
演变与影响
榷盐法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通过盐业垄断实现财政集权,体现了传统社会“重农抑商”与政府干预经济的特征。其历史作用兼具增收效益与社会代价的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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