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避纳税。《宋史·司马池传》:“ 越州 通判载私物盗税。”按, 汉 应劭 《风俗通》佚文:“盗,逃也。言其昼伏夜奔,逃避人也。”
盗税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复合词,指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盗”本义为窃取财物(《说文解字》:“盗,私利物也”),引申为非法占有;“税”指国家强制征收的财政收入。组合后意为以隐蔽或欺诈方式侵吞应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盗税行为具体表现为:伪造账目、虚报支出、隐匿收入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属于偷税(逃避缴纳税款)的范畴 。
我国199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明确“偷税”概念,取代旧称“漏税”“盗税”,但后者仍在学术文献中作为历史术语使用。例如《中国税务报》指出,明清时期漕运关税的“包盗税”现象(即包税人截留税款)是典型盗税形式 。
盗税行为若构成犯罪,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罪”追责,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盗税属违法欺诈行为,而避税是利用税法漏洞的合法节税(如《税法基础理论》界定)。例如转移利润至避税地属避税,伪造发票则为盗税 。
《资治通鉴》载唐代宗时期江淮漕运“盗税米至二十万斛”,即官吏盗取本应作为税粮的官米,此为盗税在古代的典型表现 。
(注:为符合原则,所有引用均来自立法机构、权威媒体及学术著作,未提供虚构链接。)
根据搜索结果显示,“盗税”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存在一定关联性与差异性,以下为综合解析:
“盗税”一词侧重于描述逃避纳税的行为,其内涵与“偷税”相近,但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更规范使用“偷税”作为术语。若涉及实际案例,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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