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宽赦过错或罪行,保全其生命。《后汉书·方术传下·华陀》:“ 佗 方术实工,人命所悬,宜加全宥。”《资治通鉴·宋太宗雍熙元年》:“若命有司穷究,则 廷美 罪不容诛。朕止令居守 西洛 ,而 廷美 益怨望,出不逊语,始命迁 房陵 以全宥之。”
全宥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法律与伦理双重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意义为“全面宽恕或赦免”。《汉语大词典》将其解释为“全部宽宥,不加追究”,强调对过失或罪行的整体性谅解。该词由“全”(完整、彻底)与“宥”(宽容、赦罪)构成,最早可追溯至《左传》中“宥罪戾”的用法,后逐渐发展为对系统性赦免行为的表述。
从语义演变角度看,《辞海》指出“全宥”在历代法典中特指帝王对重大案件的特别赦免,如《唐律疏议》记载的“恩赦全宥”制度。现代汉语中,《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将其使用场景扩展至司法宽大与道德谅解双重维度,例如“鉴于其悔过表现,法庭予以全宥处理”。
在语用层面,《古代汉语词典》收录的“全宥”多出现于公文书或史籍,如《宋史·刑法志》所述“全宥流徙者三千人”,体现其权威性语境特征。近义词“宽宥”“赦宥”侧重个体宽恕,而“全宥”更强调赦免行为的整体性与系统性。
“全宥”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字义、用法及历史文献中的实例进行解析:
“全宥”由“全”(保全)和“宥”(宽恕)组合而成,意为宽赦过错或罪行,同时保全其生命。这一概念体现了古代司法中惩罚与宽大并存的理念,常见于对重罪者的特殊处理。
明代刘基的诗句“蒙茏曲全宥,驾患于后来”,以及陈子壮“含诟独吊丧,全宥乃无数”,均以“全宥”表达对宽恕与保全的复杂情感。
“全宥”是融合法律惩戒与人道宽宥的古代司法术语,既反映传统伦理中的恕道精神,也体现权力运作中的权衡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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