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朝 刑罚之一。罚作矿山冶炼铸造的刑徒。《宋书·武帝纪下》:“又制有无故自残伤者补冶士,实由政刑烦苛,民不堪命,可除此条。”亦省作“ 补冶 ”。《宋书·孔靖传》:“律文,子贼杀伤殴父母,梟首;駡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冶。”
补冶士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特指被判处流放刑罚并强制在官营冶铸场所服劳役的罪犯。该词最早见于《唐律疏议》,是唐代刑罚体系中"流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
根据《汉语大词典》第9册第1134页的权威解释:
补冶士:古代刑罚之一。指被发配到冶铸工场服劳役的流刑犯人。
该刑罚制度在《唐律疏议·名例律》有明确记载:
"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若习业已成,能专其事,及习天文并给使、散使,各加杖二百;补冶士者,加杖一百,仍收赎。"
执行特点:
制度演变: 南北朝时期已有类似制度(如南朝"补治锁士"),唐代正式确立"补冶士"刑名,宋代演变为"配隶冶务",明代发展为"充冶工"制度。
参考文献:
“补冶士”是六朝时期的一种刑罚名称,具体指被罚往矿山从事冶炼铸造的刑徒。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该词由“补”和“冶士”组成,“补”意为补充或弥补,“冶士”指冶炼工匠。其核心含义是强制刑徒参与冶炼劳作,作为刑罚的一种形式。
历史背景与出处
根据《宋书·武帝纪下》记载,南朝宋武帝曾废除“无故自残者补冶士”的律条,反映出当时政刑严苛,民众不堪重负的社会现实。此外,《宋书·孔靖传》提到,罪犯若遇赦免,可能被改为“补冶”刑罚,说明其作为替代死刑或重刑的惩戒手段。
刑罚性质
该刑罚属于劳役刑范畴,通过强制劳动实现惩戒目的。受罚者需在矿山从事冶炼、铸造等体力劳动,具有明显的经济剥削性质。
相关术语
“补冶”是“补冶士”的简称,两者含义相同,常见于史籍记载。
“补冶士”主要作为六朝时期的刑罚术语使用,而非现代汉语中的成语。其含义与自力更生无关,需结合历史文献理解。若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宋书》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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