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于法律正文以外,另行请示或比附他例判案。《汉书·刑法志》:“律令繁多,百有餘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 颜师古 注:“奇请,谓常文之外,主者别有所请,以定罪也;它比,谓引它类以比附之,稍增律条也。”
“奇请它比”是一个源自古代法律术语的固定词组,主要用于描述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弊端现象。其核心含义如下:
一、释义
“奇请它比”指司法官吏在断案时,脱离法律明文规定,通过两种不当方式操纵判决:
整体强调司法者刻意规避法律本义,滥用法律解释权破坏法制统一性。
二、语源与历史背景
该词最早见于《汉书·刑法志》:“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奇请它比,日以益滋。” 记载了汉代司法腐败中,官吏通过曲解法律、随意比附案例制造冤狱或纵容罪犯的现象。这一行为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古代法制建设的重要警示。
三、影响与延伸意义
“奇请它比”被后世视为司法专横的典型表现。如《明史·刑法志》批评明代中后期“用例破法”乱象时,亦追溯至此概念。现代引申可指任何领域脱离规则本质、主观臆断或滥用类推的行为,强调对制度权威性的破坏。
参考来源:
“奇请它比”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主要用于描述司法实践中超出法律正文进行判案的做法。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指在法律条文之外,另行请示上级或引用其他类似案例来判决案件的行为。该词由两部分构成:
源自《汉书·刑法志》记载:“律令繁多,百有馀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东汉学者颜师古注释:
汉代法律体系存在两大问题:
这种做法导致两个严重后果:
该词现多用于:
注:拼音存在两种常见标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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