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于法律正文以外,另行請示或比附他例判案。《漢書·刑法志》:“律令繁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 顔師古 注:“奇請,謂常文之外,主者别有所請,以定罪也;它比,謂引它類以比附之,稍增律條也。”
“奇請它比”是一個源自古代法律術語的固定詞組,主要用于描述司法實踐中的一種弊端現象。其核心含義如下:
一、釋義
“奇請它比”指司法官吏在斷案時,脫離法律明文規定,通過兩種不當方式操縱判決:
整體強調司法者刻意規避法律本義,濫用法律解釋權破壞法制統一性。
二、語源與曆史背景
該詞最早見于《漢書·刑法志》:“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奇請它比,日以益滋。” 記載了漢代司法腐敗中,官吏通過曲解法律、隨意比附案例制造冤獄或縱容罪犯的現象。這一行為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成為古代法制建設的重要警示。
三、影響與延伸意義
“奇請它比”被後世視為司法專橫的典型表現。如《明史·刑法志》批評明代中後期“用例破法”亂象時,亦追溯至此概念。現代引申可指任何領域脫離規則本質、主觀臆斷或濫用類推的行為,強調對制度權威性的破壞。
參考來源:
“奇請它比”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主要用于描述司法實踐中超出法律正文進行判案的做法。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在法律條文之外,另行請示上級或引用其他類似案例來判決案件的行為。該詞由兩部分構成:
源自《漢書·刑法志》記載:“律令繁多,百有馀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東漢學者顔師古注釋:
漢代法律體系存在兩大問題:
這種做法導緻兩個嚴重後果:
該詞現多用于:
注:拼音存在兩種常見标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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