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管理刻印书籍的官员。 清 龚自珍 《古史钩沉论三》:“然而竹帛废,契木起,斠紬者不作,凡契令工匠胥史学徒,又皆起而与圣者并有权,圣人所雅言益微。”
(2).犹法令。 章炳麟 《秦献记》:“ 商君 既诛,契令犹在。”
契令是汉语中具有复合语义的法律术语,指古代官府颁布的具有契约性质的法令或文书。据《汉语大词典》解释,“契”为刻字凭证,“令”为官方指令,合指以条文形式确立并强制执行的法规。
词源构成
历史用法
契令在秦汉文献中多指官府与民众签订的赋税、劳役协议。例如《睡虎地秦简》记载“田律契令”,规定土地分配与税赋细则,兼具契约和法律效力。
现代汉语中,“契令”一词已罕用,但衍生于其结构的“契约”“法令”等词仍广泛流通,体现古代文书制度对法制文化的影响。
“契令”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根据历史文献和语境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解析:
契约/合同
该词最初指代古代确立双方权益的书面协议,尤其在土地交易中使用,用于保障交易的合法性。例如,“契令”象征约定或规定,常与“契约”通用。
古代官职
部分文献中,“契令”指代管理刻印书籍的官员。如清代龚自珍在《古史钩沉论三》中提到“契令工匠胥史学徒”,表明这一职位与文书刻印相关。
法令
章炳麟在《秦献记》中写道“商君既诛,契令犹在”,此处“契令”与法令同义,强调其法律效力。
补充说明:
“契”字本身指代证券、合同(如房契、地契),或表示投合(如“默契”),这为“契令”的契约含义提供了字源基础。需注意,“契令”的官职和法令用法较为罕见,多出现于特定历史文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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