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订约双方(或几方)在权利义务上不平等的条约。特指侵略国强迫别国订立的破坏别国主权、损害别国利益的条约。
“不平等条约”是国际法领域和近代史研究中的重要术语,指缔约双方在权利义务关系上不对等的国际协定。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定义,这类条约通常由强势国家通过武力威胁或政治压迫,迫使弱势方接受损害主权的条款。
从历史维度看,该概念在中国近代史语境中特指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一系列损害中国权益的协定。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国近代史纲要》指出,1842年《南京条约》首开先例,确立协定关税、割让领土等损害主权的条款模式。
其核心特征表现为三方面: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研究显示,1895年《马关条约》开创战争赔款白银2亿两的先例,相当于当时日本四年财政收入,这种经济压榨具有典型的不平等性特征。这类条约的废止过程持续近百年,直至1943年《中美新约》《中英新约》签署才实现法理废除,1949年后新中国政府彻底清理了所有不平等条约残余。
不平等条约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一方通过武力威胁、强迫手段或利用不对等优势,迫使另一方签订的损害国家主权、权利义务分配严重失衡的协议。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此类条约不仅导致弱国经济崩溃和社会动荡,还长期影响国际关系格局。例如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体系使列强渗透到政治、经济、司法等领域,加速了自然经济解体。
需要说明的是,现代国际法框架下,不平等条约已失去合法性基础,各国可通过法律手段主张废除或修订此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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