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約雙方(或幾方)在權利義務上不平等的條約。特指侵略國強迫别國訂立的破壞别國主權、損害别國利益的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國際法領域和近代史研究中的重要術語,指締約雙方在權利義務關系上不對等的國際協定。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這類條約通常由強勢國家通過武力威脅或政治壓迫,迫使弱勢方接受損害主權的條款。
從曆史維度看,該概念在中國近代史語境中特指1840年鴉片戰争後,清政府與列強籤訂的一系列損害中國權益的協定。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國近代史綱要》指出,1842年《南京條約》首開先例,确立協定關稅、割讓領土等損害主權的條款模式。
其核心特征表現為三方面:
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研究顯示,1895年《馬關條約》開創戰争賠款白銀2億兩的先例,相當于當時日本四年財政收入,這種經濟壓榨具有典型的不平等性特征。這類條約的廢止過程持續近百年,直至1943年《中美新約》《中英新約》籤署才實現法理廢除,1949年後新中國政府徹底清理了所有不平等條約殘餘。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國際關系中,一方通過武力威脅、強迫手段或利用不對等優勢,迫使另一方籤訂的損害國家主權、權利義務分配嚴重失衡的協議。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此類條約不僅導緻弱國經濟崩潰和社會動蕩,還長期影響國際關系格局。例如中國的不平等條約體系使列強滲透到政治、經濟、司法等領域,加速了自然經濟解體。
需要說明的是,現代國際法框架下,不平等條約已失去合法性基礎,各國可通過法律手段主張廢除或修訂此類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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