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称已去职之官。 唐 常衮 《大历五年大赦天下制》:“内外文武官及前资官六品以下,并草泽中有硕学专门,茂才异等,智谋经武,讽諫主文者,仰所在州府观察牧宰,精求表荐。”
(2).指曾在前朝任职的官员。 宋 宋敏求 《春明退朝录》卷上:“国初尚多前资官,今《閤门仪制》尚有见任、前任节度、防御、团练使。”
"前资官"是中国古代职官制度中的特殊称谓,主要出现在唐宋时期。该词由"前"(前任)和"资官"(具有资格等级的官员)复合构成,特指通过正常铨选程序获得任职资格,但因职位限额暂时未能获得实职的候补官员,其核心特征包含三个方面:
资格认定
需通过吏部组织的铨试考核,取得"解状"(任职资格凭证)并完成"注官"(登记候补)程序,在《唐六典·吏部》中有"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有以亲戚,有以勋庸,有以资荫"的资格认定标准记载。
候补状态
持有任职资格但未获实际差遣,保留"守选"(等待任命)身份。宋代官员王溥在《五代会要》中记载:"诸道前资官,守选年满,宜令依资格注官",表明其候补属性。
待遇保障
可享受俸禄减半的"半禄"待遇,保留官籍及相应礼仪待遇。司马光《资治通鉴》注引唐代官制:"前资官皆居闲散,给半禄以赡之",说明其待遇保障机制。
该制度在唐宋官员选任体系中具有缓冲作用,既维护了科举取士制度的权威性,又缓解了官僚体系职位有限的结构性矛盾。现代学者龚延明在《宋代官制辞典》中指出,前资官制度是古代文官储备体系的重要实践。
“前资官”是古代职官制度中的特定称谓,其含义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已去职的官员
指因任期结束、调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官员。例如唐代文献记载,朝廷在选拔人才时会将“前资官”纳入考量范围(如唐常衮《大历五年大赦天下制》)。
前朝任职的官员
特指曾在旧政权中担任官职的人。例如宋代文献中提到“前资官”在当时的政治体系中仍有特殊身份(如宋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上)。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背景或制度演变,可参考《春明退朝录》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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