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各州、府选派京官充当判官时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掌诸案文移事务。 宋 陈岩肖 《庚溪诗话》卷上:“ 英宗 朝,自 凤翔 签判满任,欲以 唐 故事召入翰林。” 宋 吴自牧 《梦粱录·士人赴殿试唱名》:“其状元官授承事郎,职除上郡签判;榜眼授承奉郎,探花授承务郎,职注中郡或下郡签判。”参阅 宋 高承 《事物纪原·抚字长民·签判》、《文献通考·职官十六》。
签判(qiān pàn)是宋代官职“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为州府的重要僚佐,负责协助长官处理政务,尤其在文书签署与司法审判方面职责显著。其具体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官职性质与设置
签判是宋代于各州、府设置的幕职官,全称为“签书判官厅公事”。该职始设于宋太祖时期,通常由京官充任,作为知州或知府的副手与主要助理。其办公场所称为“签厅”或“判官厅”,故得此名。
核心职责
历史地位与演变
签判一职在宋代地方治理中地位重要,多由科举出身的文官担任,是士人重要的历练之阶。其职能体现了宋代地方行政中行政与司法事务的紧密结合。随着时代变迁,此官职在元代以后逐渐被其他官职替代或职能分化,不再作为独立官职名称存在。
参考资料来源:
“签判”是一个具有历史背景的词汇,其含义主要与宋代官职相关,但在不同语境下也可能被引申使用。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官职定义
“签判”是宋代州、府级行政机构中的官职全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由京官选派担任,主要负责处理文书、案件等行政事务。例如,科举状元常被授予“上郡签判”的职位,榜眼、探花则任中下郡签判(参考《梦粱录》)。
职能范围
其职责为“掌诸案文移事务”,即管理各类公文案卷的起草、签署和流转,属于地方行政体系中的重要文职官员。
历史文献中的例证
现代语境中的引申
部分现代词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释为成语,引申为“签字判决”,比喻对决定或行为的批准。但需注意,这一用法多见于现代语言环境,与历史原义存在差异。
二者结合为官职名时,特指兼具文书处理与行政裁决职能的职位。
以上解释主要依据高权威性历史文献及词典(如、6),而现代引申义需结合具体语境使用。如需了解更多历史细节,可参考《宋史·职官志》或《梦粱录》等原始资料。
嘊喍变头兵车谗词长槊除亡翠襟皴皰大猾道兄低眉倒运多口阿师二蒯反易拊床甘酸高碧槀殡过案合事蝴蝶梦徽懿护牌狐赵绛都春交阵开广客耕哴呛列戍流坠礼义廉耻龙钵隆象卖野人头庬澒蛮鼍猫狸玫瑰民瘝摩拟平晓潜息囚首丧面娶媳妇认息三点事産守恒陶家望文生义巍巾卧治下程下溜头咸阳火宪制小额小食写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