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各州、府選派京官充當判官時稱籤書判官廳公事,簡稱“籤判”。掌諸案文移事務。 宋 陳岩肖 《庚溪詩話》卷上:“ 英宗 朝,自 鳳翔 籤判滿任,欲以 唐 故事召入翰林。” 宋 吳自牧 《夢粱錄·士人赴殿試唱名》:“其狀元官授承事郎,職除上郡籤判;榜眼授承奉郎,探花授承務郎,職注中郡或下郡籤判。”參閱 宋 高承 《事物紀原·撫字長民·籤判》、《文獻通考·職官十六》。
“籤判”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詞彙,其含義主要與宋代官職相關,但在不同語境下也可能被引申使用。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官職定義
“籤判”是宋代州、府級行政機構中的官職全稱“籤書判官廳公事”的簡稱,由京官選派擔任,主要負責處理文書、案件等行政事務。例如,科舉狀元常被授予“上郡籤判”的職位,榜眼、探花則任中下郡籤判(參考《夢粱錄》)。
職能範圍
其職責為“掌諸案文移事務”,即管理各類公文案卷的起草、籤署和流轉,屬于地方行政體系中的重要文職官員。
曆史文獻中的例證
現代語境中的引申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成語,引申為“籤字判決”,比喻對決定或行為的批準。但需注意,這一用法多見于現代語言環境,與曆史原義存在差異。
二者結合為官職名時,特指兼具文書處理與行政裁決職能的職位。
以上解釋主要依據高權威性曆史文獻及詞典(如、6),而現代引申義需結合具體語境使用。如需了解更多曆史細節,可參考《宋史·職官志》或《夢粱錄》等原始資料。
《籤判》是一個漢語詞語,通常表示籤署文書或判決。它由兩個字組成,分别是“籤”和“判”。
根據現代漢字規範拆分,字元“籤”由“千”和“示”兩個部首組成,總計12個筆畫;字元“判”由“刀”和“又”兩個部首組成,總計5個筆畫。
《籤判》這個詞的來源已經無法考證,它是各個曆史階段社會生活實踐的産物。繁體字中,“籤”字保留了簡體字的形狀,而“判”字則與簡體字有所不同。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會有一些變化。根據古時候漢字的寫法,字元“籤”寫作“⿰千示”(左邊是“千”,右邊是“示”);字元“判”寫作“⿰刀又”(左邊是“刀”,右邊是“又”)。
1. 請您籤判這份文件。
2. 法官将在下周籤判這個案子。
3. 這份判決書已經籤判并公布。
籤字、籤約、簽名、裁判、判決、簽證、籤約、籤訂、判定
籤署、訂立、批準、判決、裁定
取消、撤銷、廢止、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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