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各州、府選派京官充當判官時稱籤書判官廳公事,簡稱“籤判”。掌諸案文移事務。 宋 陳岩肖 《庚溪詩話》卷上:“ 英宗 朝,自 鳳翔 籤判滿任,欲以 唐 故事召入翰林。” 宋 吳自牧 《夢粱錄·士人赴殿試唱名》:“其狀元官授承事郎,職除上郡籤判;榜眼授承奉郎,探花授承務郎,職注中郡或下郡籤判。”參閱 宋 高承 《事物紀原·撫字長民·籤判》、《文獻通考·職官十六》。
籤判(qiān pàn)是宋代官職“籤書判官廳公事”的簡稱,為州府的重要僚佐,負責協助長官處理政務,尤其在文書籤署與司法審判方面職責顯著。其具體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官職性質與設置
籤判是宋代于各州、府設置的幕職官,全稱為“籤書判官廳公事”。該職始設于宋太祖時期,通常由京官充任,作為知州或知府的副手與主要助理。其辦公場所稱為“籤廳”或“判官廳”,故得此名。
核心職責
曆史地位與演變
籤判一職在宋代地方治理中地位重要,多由科舉出身的文官擔任,是士人重要的曆練之階。其職能體現了宋代地方行政中行政與司法事務的緊密結合。隨着時代變遷,此官職在元代以後逐漸被其他官職替代或職能分化,不再作為獨立官職名稱存在。
參考資料來源:
“籤判”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詞彙,其含義主要與宋代官職相關,但在不同語境下也可能被引申使用。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官職定義
“籤判”是宋代州、府級行政機構中的官職全稱“籤書判官廳公事”的簡稱,由京官選派擔任,主要負責處理文書、案件等行政事務。例如,科舉狀元常被授予“上郡籤判”的職位,榜眼、探花則任中下郡籤判(參考《夢粱錄》)。
職能範圍
其職責為“掌諸案文移事務”,即管理各類公文案卷的起草、籤署和流轉,屬于地方行政體系中的重要文職官員。
曆史文獻中的例證
現代語境中的引申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成語,引申為“籤字判決”,比喻對決定或行為的批準。但需注意,這一用法多見于現代語言環境,與曆史原義存在差異。
二者結合為官職名時,特指兼具文書處理與行政裁決職能的職位。
以上解釋主要依據高權威性曆史文獻及詞典(如、6),而現代引申義需結合具體語境使用。如需了解更多曆史細節,可參考《宋史·職官志》或《夢粱錄》等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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