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给为官之常法。《左传·闵公二年》:“ 卫文公 大布之衣、大帛之冠,务材、训农,通商、惠工,敬教、劝学,授方、任能。” 杨伯峻 注:“授方者,授之以百官之常法也……不授以方,则无治法。”
授方是现代汉语中的复合词,由动词“授”与名词“方”组合而成,其核心含义指授予方法、技术或权利的一方。该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强调行为主体在特定关系中的主动给予角色。以下从词典释义与使用场景分述: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定义“授”为“给予;交付”,如授权、授课、授衔等。其本质是主动传递某种抽象或具象事物。
“方”在此语境中指“方法”“方向”或“方案”,如《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中包含“法子”“途径”等义项。
“授方”即“授予方法/权利的主体”,与“受方”(接受方)构成对应关系,常见于法律、商业及技术领域。
指提供专利、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一方。例如:“在合作协议中,授方需确保技术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指版权、商标等权利的许可人。如:“授方授予受方在特定区域内使用其商标的权利。”
少数情况下指传授知识或技能的主体,如“培训课程的授方应具备相应资质”。
补充说明:
“授方”未被《现代汉语词典》单独列为词条,其释义需结合构词法及行业用语推导。商务印书馆官网对词典的学术说明可佐证其权威性(参见:商务印书馆汉语词典资源)。
术语 | 定义 | 与“授方”关系 |
---|---|---|
受方 | 接受授予内容的一方 | 直接对应方 |
授权方 | 赋予权利的主体 | 近义词,侧重法律效力 |
“授方”是汉语中表达“主动授予权责主体”的精准术语,其专业性在契约文书中尤为突出。
“授方”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有所侧重,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授方”由“授”(授予、赋予)和“方”(权力、职责或常规法则)组成,核心含义为授予权力、职责或教给为官之常法。例如《左传·闵公二年》中提到卫文公“授方、任能”,即通过传授治理法则来选拔人才。
该词最早见于《左传》,杨伯峻在注解中明确:“授方者,授之以百官之常法也……不授以方,则无治法。” 这说明其本义与古代官员治理体系密切相关,强调传授规范化的管理方法。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中的用法(如《左传》原文),可参考提供的古籍注解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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