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今之保证书。 明 唐顺之 《公移·牌》:“汝等依得吾言,然后许汝进誓状,永不敢侵犯。”
"誓状"是由"誓"与"状"组合而成的复合词,指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书面承诺文书。其核心内涵包含三个层面:
一、构词溯源 "誓"字本义为古代军旅起誓,《说文解字》释作"约束也",特指通过语言或文字确立责任义务;"状"则为陈述事实的公文格式,《文体明辨》记载其"具列事状"的文书特征。二字结合形成特定司法文书形态。
二、历史流变 该词最早见于宋代司法制度,《宋刑统》规定重要案件需"具结誓状"作为证据固定程序。明清时期演变为包含违约惩罚条款的契约文书,如现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土地买卖契约中,明确载有"如违甘罚白银五十两入官"的誓状条款。
三、现代应用 在台湾现行《公证法》中仍保留"认诺誓状"制度,要求特定法律行为需经公证人见证签署书面承诺。大陆《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虽未直接采用该术语,但继承其"书面形式确定权利义务"的核心法律精神。
注:文献引用依据《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版)、《明清契约文书研究》(中华书局2007版)、《当代法律用语辞典》(法律出版社2020版)等权威辞书。
“誓状”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shì zhuàng,其核心含义相当于现代的保证书。以下是具体解析:
“誓状”是古代对书面承诺的统称,兼具约束与见证功能。如需进一步了解“誓”字的演变,可参考汉典等权威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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