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死。《新唐書·南蠻傳下·兩爨蠻》:“彊盜殺之,富者貰死,燒屋奪其田。” 宋 梅堯臣 《采石月贈郭功甫》詩:“在昔熟識 汾陽王 ,納官貰死義難忘。” 清 汪永安 《紫堤村小志·人物續錄》:“兇犯尚多,有為原主所保者姑貰死。”
贳死(shì sǐ)是古代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財物贖買或特殊赦免免除死刑的司法制度。該詞由表"賒貸、寬緩"義的"贳"與"死刑"義的"死"構成,屬于動賓結構的法律術語。
從詞源學角度考證,該詞最早見于《漢書·卷五十三》記載淮南王劉長"贳死罪以下"的案例,指以財物贖買死刑的司法特權。唐代律學典籍《通典·刑法》明确将贳死制度納入"八議"範疇,規定特定貴族官僚可憑身份減免死罪。
在司法實踐中,贳死制度存在雙重實施路徑:其一為《唐律疏議》所載"以金贖刑",即通過繳納法定贖銅數量替代死刑執行;其二體現于《宋刑統》規定的"特旨赦死",即皇帝通過诏敕形式直接赦免死刑犯。這兩種方式共同構成了古代等級社會特有的刑罰減免機制。
需特别說明的是,贳死制度與普通贖刑存在本質區别。據《文獻通考·刑考》記載,贳死屬于"非常之典",僅適用于符合"八議"條件的特殊群體,而普通贖刑則是針對輕微犯罪的常規司法程式。這種差異體現了古代法律體系"刑不上大夫"的等級特征。
主要參考來源:班固《漢書》、杜佑《通典》、長孫無忌《唐律疏議》、馬端臨《文獻通考》等傳世法典及史籍記載
“贳死”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1. 讀音與基本釋義
讀音為shì sǐ,意為“免死”,即免除死刑的懲罰。
2. 文獻例證
3. 現代使用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屬于生僻詞彙,多見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研究。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刑罰制度或相關詞彙的演變,可結合具體文獻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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