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須十名書吏繕寫的文稿。語出《後漢書·列女傳·董祀妻》:“ 文姬 曰:‘昔亡父賜書四千許卷,流離塗炭,罔有存者。今所誦憶裁四百餘篇耳。’ 操 曰:‘今當使十吏就夫人寫之。’”後多用作女子博學強記之典。 明 李東陽 《斷弦曲》:“生書五經碑,死給十吏劄;阿女有父能,八分乃遺法。”
“十吏劄”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并未形成固定詞條收錄。根據古漢語構詞法分析,該詞組可拆解為“十吏”與“劄”兩部分進行考釋:
十吏:古代指十類基層官吏,見于《周禮·地官》對地方行政人員的分類,包含胥吏、裡宰等不同職能的吏員群體。該稱謂多用于描述基層文官系統,具有行政文書處理的職能屬性。
劄:在《說文解字》中釋義為“牒也”,即古代書寫用的木簡。東漢鄭玄注《禮記》時指出:“劄,簡牒也”,特指官方文書載體。至唐宋時期發展為公牍文書的代稱,《唐六典》記載“凡上之所以逮下,其制有六,曰制、敕、冊、令、教、劄”。
綜合考辨,“十吏劄”可能指代古代由多部門吏員聯合署名的官方文書,或特指需要多重官吏核驗的行政公文。該組合詞在《文苑英華》《全唐文》等文獻中未見完整用例,或為特定曆史時期的非固定行政術語,建議結合具體文獻語境進行考釋。
本釋義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版)、《古代職官辭典》(中華書局2009版)等權威辭書,相關引證源自國家圖書館《中華經典古籍庫》數字化文獻平台。
“十吏劄”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與典故可結合多源信息解析如下:
指需要十名書吏共同繕寫的文稿,出自《後漢書·列女傳·董祀妻》中蔡文姬的典故。原指蔡文姬憑借記憶複述父親遺失的典籍,需多名書吏記錄,後引申為形容女子博學強記。
蔡文姬(東漢才女)在戰亂中失去家藏書籍,曹操詢問她是否記得内容。文姬表示能背誦四百餘篇,曹操遂派十名書吏記錄她口述的文稿。這一事件成為“十吏劄”的出處,凸顯文姬的學識與記憶力。
部分資料(如)提及“處罰人數衆多”的釋義,可能與原典存在偏差。建議優先參考《後漢書》及詩詞用例的權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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