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的一项统治办法。以十家为一组,一家犯法,其余九家如不检举,就同罪。《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唐 司马贞 索隐:“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痛史》第十一回:“这里行的是十家联保法;有一家置了私刀时,那九家便要出首,倘不出首时,被官府查出了,十家连坐。” 任冰如 《人间地狱的“爱护村”》:“用汉奸,用十家连坐法以掌握 中国 人民,这是敌寇掌握占领区的办法。”
"十家连坐"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种特殊责任追究制度,源自商鞅变法时期的连坐法体系。该制度以户籍编制为基础,要求十户居民形成互相监督的群体,若其中一户触犯法律,其余九户需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主动检举揭发方可免责。其核心特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群体监督机制
每十户构成一个法定监督单位,《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商君书·境内》),通过户籍编组强制建立邻里间的相互监察义务。这种制度设计将个体行为与群体利益捆绑,形成网状监督结构。
责任连带性
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文献,当发生"盗贼"等犯罪行为时,同什伍内知情不报者将"与同罪",体现了"一家有罪,九家连举"的株连原则。但《汉书·刑法志》特别说明,若及时告发可免除连带责任。
法律震慑功能
该制度通过《韩非子·定法》所述的"赏告奸"机制,既利用重刑威慑潜在犯罪,又通过奖励揭发调动民众参与司法监督。北京大学法学院藏战国法律竹简显示,连坐范围涵盖赋税、治安、军事等多个领域。
现代法学研究指出(《中国法制史》,中华书局),这种制度虽强化了社会控制,但客观上促进了基层社会治理。其影响延续至唐代保甲制度,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
“十家连坐”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核心含义是以十家为一组,若其中一家犯罪,其余九家若不检举揭发,则需连带受罚。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更完整的历史背景或文献出处,可参考《史记》、汉典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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