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的一項統治辦法。以十家為一組,一家犯法,其餘九家如不檢舉,就同罪。《史記·商君列傳》“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 唐 司馬貞 索隱:“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十家連坐。”《痛史》第十一回:“這裡行的是十家聯保法;有一家置了私刀時,那九家便要出首,倘不出首時,被官府查出了,十家連坐。” 任冰如 《人間地獄的“愛護村”》:“用漢奸,用十家連坐法以掌握 中國 人民,這是敵寇掌握占領區的辦法。”
"十家連坐"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種特殊責任追究制度,源自商鞅變法時期的連坐法體系。該制度以戶籍編制為基礎,要求十戶居民形成互相監督的群體,若其中一戶觸犯法律,其餘九戶需承擔連帶責任,除非主動檢舉揭發方可免責。其核心特征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群體監督機制
每十戶構成一個法定監督單位,《史記·商君列傳》記載"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商君書·境内》),通過戶籍編組強制建立鄰裡間的相互監察義務。這種制度設計将個體行為與群體利益捆綁,形成網狀監督結構。
責任連帶性
根據《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文獻,當發生"盜賊"等犯罪行為時,同什伍内知情不報者将"與同罪",體現了"一家有罪,九家連舉"的株連原則。但《漢書·刑法志》特别說明,若及時告發可免除連帶責任。
法律震懾功能
該制度通過《韓非子·定法》所述的"賞告奸"機制,既利用重刑威懾潛在犯罪,又通過獎勵揭發調動民衆參與司法監督。北京大學法學院藏戰國法律竹簡顯示,連坐範圍涵蓋賦稅、治安、軍事等多個領域。
現代法學研究指出(《中國法制史》,中華書局),這種制度雖強化了社會控制,但客觀上促進了基層社會治理。其影響延續至唐代保甲制度,成為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
“十家連坐”是中國古代的一種法律制度,其核心含義是以十家為一組,若其中一家犯罪,其餘九家若不檢舉揭發,則需連帶受罰。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背景或文獻出處,可參考《史記》、漢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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