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臣民或藩属向君主进献的土产。语出《书·禹贡》:“ 禹 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汉书·匈奴传下》:“物土贡,制外内。” 颜师古 注:“物土贡者,各因其土所生之物而贡之也。” 宋 曾巩 《福州拟贡荔枝状》:“臣窃以《禹贡》 扬州 ‘厥包橘柚锡贡’,则百果之实列於土贡,所从来已久。” 宋 赵昇 《朝野类要·土贡》:“土贡,诸州岁贡土产之物也。即 夏禹 ‘任土作贡’之义。” 清 黄宗羲 《明夷待访录·田制三》:“ 嘉靖 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徵之。”
土贡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地方政权向中央朝廷进献本地土特产或手工制品的制度。该词最早见于《尚书·禹贡》,其中记载了九州依据物产等级向大禹进贡的史实。从先秦至明清,土贡始终作为国家财政体系的重要补充形式存在。
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土”指地域物产,“贡”为进献之意,合指“以土地所产缴纳于官府”。其具体实施包含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强制征收性质,如《新唐书·食货志》载“州府岁市土所出为贡”;二是品类具有地域标识性,如唐代剑南道贡蜀锦、岭南贡荔枝;三是兼具实物税与礼仪功能,重要贡品常用于祭祀或外交馈赠。
在制度演变方面,汉代确立“任土作贡”原则,《盐铁论》记载“郡国稍政,各以其物贡输”。唐宋时期形成完整的地方贡赋体系,《通典·食货典》详列各道州应贡品类及数量。至明清,随着货币经济发展,部分土贡逐渐折银征收。
该制度对古代经济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如越窑青瓷、湖州毛笔;另一方面加重民众负担,如白居易《红线毯》诗讽喻宣州进贡之弊。现代学者认为,土贡制度是研究中国古代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标本,其发展轨迹映射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变迁。
土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赋税形式,指地方臣属或藩属向君主进献当地特产、珍宝及财物。以下是综合相关信息的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土贡是古代地方政府或附属国向中央进贡本地特有物产(如农产品、手工艺品、珍宝等)的制度,属于早期赋税的原始形式。
历史起源
据《尚书·禹贡》记载,土贡制度可追溯至夏禹时期,其核心原则为“任土作贡”(根据土地物产确定贡品内容)。
发展脉络
唐代的规范化
唐代土贡制度最为完备:
经济意义
土贡推动了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如江南丝织、北方矿冶),但也加重民众负担,部分朝代出现“租自租、贡自贡”的苛征现象。
政治象征
通过进贡强化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体现“家天下”统治理念。
土贡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制度,兼具赋税功能和政治象征意义,其演变反映了中央集权与地方治理的互动。若需进一步了解唐代土贡的具体品类或管理细则,可参考《文献通考》《通典》等史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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