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同商议。《宋史·职官志一》:“ 开宝 六年,始詔 居正 、 餘庆 於都堂与宰相同议政事。”《儒林外史》第二回:“集上人家,凡有公事,就在这庵里来同议。”
(2).特指中人,为双方介绍、作证之人。《初刻拍案惊奇》卷十:“立婚约 金声 。同议友人 张安国 李文才 。”
“同议”是现代汉语中由“同”与“议”组合而成的动词性短语,其核心含义指“共同商议或讨论”。“同”表示共同参与,“议”指发表意见、商讨事务,合而用之强调集体协作的决策过程。
从词源结构看,“同”最早见于甲骨文,本义为“合会”(《说文解字》),引申为共同行动;“议”在《尚书》中已作“论事之宜”解(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词典》2023版)。二字连用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集思广益”的治理理念,如《周礼》载“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即包含集体商议的行政原则。
在当代语用中,“同议”多用于正式文书或协商场景。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公示的立法流程中,“草案须经代表同议后表决”(中国人大网2024年立法程序说明)。其近义词包括“共商”“会商”,但更强调平等参与属性,区别于“请示”“汇报”等层级化沟通方式。
构词法方面,该短语符合汉语联合式复合词特征,前语素修饰后语素(黄伯荣《现代汉语》增订七版)。实际应用中需注意:“同议”作为短语尚未收入《现代汉语词典》规范词条,建议在正式文书使用时标注引号,或替换为“共同商议”等标准化表述。
“同议”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
一同商议
指共同讨论、协商事务。该用法在古代文献中较为常见,例如:
特指中人(中间人)
指在契约、协议中作为双方介绍或作证的人。例如:
如需进一步了解“议”的详细字义,可参考权威词典如《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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