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pen to the public
"公诸于众"是现代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四字短语,其核心含义指向信息从私密状态向公共领域的转化过程。从汉英词典视角解析,该短语可拆解为"公"(public)+"诸"(之+于,literary equivalent of 'to')+"于众"(to the public),完整对应英文术语"disclosure to the public"或"make something publicly known"。
该短语的语义场包含三个维度:首先指涉信息主体的法定公开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行政披露义务;其次强调信息传播的完整性,要求披露内容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最后隐含着信息接收者的群体性特征,参照《牛津法律术语词典》对"public notice"的释义,要求传播范围达到可被合理期待的社会知晓度。
在语用层面,该短语常见于司法文书和行政公告,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知民终6号判决书明确指出:"专利权人应将技术方案完整公诸于众以换取法律保护"。其英文对译"public disclosure"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被定义为"将保密信息置于公共领域从而丧失新颖性的法律行为"。
“公诸于众”这一表述存在用词重复的问题,属于常见误用。正确的表达应为“公之于众”或“公诸众”,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建议在书面表达时优先使用“公之于众”,避免因误用“公诸于众”影响表达严谨性。若需保留文言风格,可直接用“公诸众”不加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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