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pen to the public
"公諸于衆"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四字短語,其核心含義指向信息從私密狀态向公共領域的轉化過程。從漢英詞典視角解析,該短語可拆解為"公"(public)+"諸"(之+于,literary equivalent of 'to')+"于衆"(to the public),完整對應英文術語"disclosure to the public"或"make something publicly known"。
該短語的語義場包含三個維度:首先指涉信息主體的法定公開義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行政披露義務;其次強調信息傳播的完整性,要求披露内容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條關于個人信息處理的規定;最後隱含着信息接收者的群體性特征,參照《牛津法律術語詞典》對"public notice"的釋義,要求傳播範圍達到可被合理期待的社會知曉度。
在語用層面,該短語常見于司法文書和行政公告,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知民終6號判決書明确指出:"專利權人應将技術方案完整公諸于衆以換取法律保護"。其英文對譯"public disclosure"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被定義為"将保密信息置于公共領域從而喪失新穎性的法律行為"。
“公諸于衆”這一表述存在用詞重複的問題,屬于常見誤用。正确的表達應為“公之于衆”或“公諸衆”,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建議在書面表達時優先使用“公之于衆”,避免因誤用“公諸于衆”影響表達嚴謹性。若需保留文言風格,可直接用“公諸衆”不加介詞。
阿狄森氏丸埃京法表結束不辭辛勞不排他法律管轄區腸系膜固有層杜博斯克氏比色計惡性霍亂乏色曼氏腹水瓊脂分子量鈣樣的公證人的解雇金絕對塊慨抗黑蒙服克累伯泵可逆可逆波零售法胚的軟資源三黴素十三烷酸視網膜颞側上小動脈受托調解程式魏爾嘯氏定律微邏輯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