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general average deposit receopt
共同海损保证金收据(General Average Deposit Receipt)是海事法律实践中由船方或海损理算人向货物利益方签发的书面凭证,用于确认其已缴纳共同海损分摊保证金。其核心功能在于保障船货双方在共同海损事故后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具体包含以下法律要素:
定义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共同安全有意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费用,需由受益方按比例分摊。保证金收据作为分摊责任的担保文件,其签发程序受《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第22条约束。
核心功能
该收据具备双重法律效力:一方面证明货主已完成《海商法》第199条规定的分摊预付款义务;另一方面确保船东在货物交付后仍保有追偿权。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的实践指南指出,该文件可避免货物被留置引发的贸易纠纷。
内容要件
标准收据须载明:事故船舶名称、航次编号、理算地、保证金数额(以特别提款权或约定货币计价)及银行托管账户信息。英国高等法院在The "BONA FIDE"案中确立,缺少托管条款的收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担保。
法律效力期限
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仲裁规则,收据效力持续至共同海损理算书最终确认之日。若最终分摊额低于保证金,差额部分应依《海商法》第203条退还;若超额则需补缴。
共同海损保证金收据是海运业务中与共同海损分摊相关的法律凭证,其核心含义和功能可归纳如下:
共同海损保证金收据是船方在收到货方(收货人)提供的现金担保后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当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时,收货人需在提货前向船东缴纳分摊费用的现金担保,船东据此签发收据作为担保凭证。
账户管理要求
实务中的灵活性
实际业务中,船方可能接受货物保险人提供的担保函而非现金,但收据仍是现金担保的法定证明文件。
提货凭证
收货人需凭此收据向船方申请提货,证明已履行分摊义务。
分摊责任关联
收据的签发不影响各方最终分摊责任,仅作为临时担保凭证。若最终分摊金额少于保证金,余额需退还收据持有人。
权益与流转
国际惯例中,收据可背书转让给第三方,但中国因行政限制可能导致流转受限。
在财务层面,该保证金被归类为“存出保证金”,按实际缴纳金额入账,属于企业非流动资产科目。
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归交付人所有,且若涉及保险公司补偿(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收据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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