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eneral average deposit receopt
共同海損保證金收據(General Average Deposit Receipt)是海事法律實踐中由船方或海損理算人向貨物利益方籤發的書面憑證,用于确認其已繳納共同海損分攤保證金。其核心功能在于保障船貨雙方在共同海損事故後的權利與義務平衡,具體包含以下法律要素:
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條,共同海損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為共同安全有意作出的特殊犧牲或支付的費用,需由受益方按比例分攤。保證金收據作為分攤責任的擔保文件,其籤發程式受《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第22條約束。
核心功能
該收據具備雙重法律效力:一方面證明貨主已完成《海商法》第199條規定的分攤預付款義務;另一方面确保船東在貨物交付後仍保有追償權。國際海事委員會(CMI)的實踐指南指出,該文件可避免貨物被留置引發的貿易糾紛。
内容要件
标準收據須載明:事故船舶名稱、航次編號、理算地、保證金數額(以特别提款權或約定貨币計價)及銀行托管賬戶信息。英國高等法院在The "BONA FIDE"案中确立,缺少托管條款的收據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擔保。
法律效力期限
根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MAC)仲裁規則,收據效力持續至共同海損理算書最終确認之日。若最終分攤額低于保證金,差額部分應依《海商法》第203條退還;若超額則需補繳。
共同海損保證金收據是海運業務中與共同海損分攤相關的法律憑證,其核心含義和功能可歸納如下:
共同海損保證金收據是船方在收到貨方(收貨人)提供的現金擔保後出具的書面證明文件。當船舶發生共同海損事故時,收貨人需在提貨前向船東繳納分攤費用的現金擔保,船東據此籤發收據作為擔保憑證。
賬戶管理要求
實務中的靈活性
實際業務中,船方可能接受貨物保險人提供的擔保函而非現金,但收據仍是現金擔保的法定證明文件。
提貨憑證
收貨人需憑此收據向船方申請提貨,證明已履行分攤義務。
分攤責任關聯
收據的籤發不影響各方最終分攤責任,僅作為臨時擔保憑證。若最終分攤金額少于保證金,餘額需退還收據持有人。
權益與流轉
國際慣例中,收據可背書轉讓給第三方,但中國因行政限制可能導緻流轉受限。
在財務層面,該保證金被歸類為“存出保證金”,按實際繳納金額入賬,屬于企業非流動資産科目。
保證金産生的利息歸交付人所有,且若涉及保險公司補償(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收據是索賠的重要依據。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