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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认的国际惯例英文解释翻译、公认的国际惯例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established international practice

分词翻译:

公认的英语翻译:

legalize; recognize; vote
【法】 common consent

国际惯例的英语翻译:

【经】 custom international;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专业解析

"公认的国际惯例"的汉英词典释义与详解

在汉英词典语境下,"公认的国际惯例"这一术语具有特定的法律和实践内涵,其核心释义与详解如下:

一、 术语定义 (Definition)

二、 核心特征与法律地位 (Core Characteristics & Legal Status)

  1. 普遍接受性 (Universal Acceptance): 这是"公认"的核心体现。该惯例必须已被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主要是国家)在实践中所普遍遵循,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
  2. 长期稳定的实践 (Long-Standing and Consistent Practice): 国际惯例的形成需要国家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进行一致、普遍且恒定的实践。偶然的或少数国家的行为不足以形成惯例。
  3. 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 这是区分国际惯例与单纯国际礼让的关键。国家在遵循某种实践时,必须是因为确信存在法律义务要求这样做,而不仅仅是出于礼让、便利或道德考虑。
  4. 不成文性 (Unwritten Nature): 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不成文渊源。虽然其内容可能被后来的条约编纂或司法判例所阐明,但其本身源于国家实践而非书面协定。
  5. 法律约束力 (Binding Force): 一旦确立,公认的国际惯例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国家)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即使某个国家在惯例形成过程中未参与实践或表示反对(持续反对者规则有例外)。它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三、 主要应用领域 (Primary Areas of Application)

四、 权威依据 (Authoritative Basis) 公认的国际惯例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主要建立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b)项的基础上,该条款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应适用"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这明确指出了构成国际习惯(惯例)的两个核心要素:普遍实践和法律确信。

引用来源 (References):

  1.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 国际法院官方网站或联合国条约库 (核心法律依据)
  2. 《奥本海国际法》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 权威国际法著作 (详细阐述国际习惯的形成与效力)
  3. 国际商会 (ICC) - 国际商会官方网站 (发布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国际商业惯例规则)

网络扩展解释

公认的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被广泛接受和长期遵循的不成文原则与规则,其核心特征和解释如下:

一、定义与特征

  1. 不成文性
    国际惯例并非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而是源于国家间长期重复的类似行为。例如国际贸易中的“离岸价(FOB)”规则即属于此类惯例。

  2. 构成要素

    • 物质因素:需存在重复的、一致的国际实践行为(如外交礼仪中的国旗悬挂顺序)。
    • 心理因素:各国普遍认为这些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法律地位与分类

  1. 国际法渊源
    国际惯例被公认为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与条约具有同等效力。例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明确将惯例列为裁判依据。

  2. 效力类型

    • 强制性惯例:无需当事人选择即自动适用(如国家主权豁免原则)。
    • 任意性惯例:需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采用(如国际贸易术语)。

三、形成与发展

国际惯例通常需经历数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沉淀,例如“无害通过权”从17世纪荷兰商船实践演变为现代海洋法规则。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常通过编纂成文规则(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加速其标准化进程。


扩展说明:部分国际惯例可能因区域或行业差异存在不同解释,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条约或国内法确认适用性。如需完整案例可查阅《奥本海国际法》等权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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