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able lien
【计】 balancing method
【经】 levelling metho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经】 lien; right of lien
平衡法上的留置权(Equitable Lien) 是英美法系中衡平法(Equity)下的一种担保权益,其核心在于通过法院判决或公平原则(而非实际占有或合同约定)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其内涵可从以下三方面阐释:
权利性质
衡平法留置权不依赖对财产的物理占有,而是基于公平正义原则产生。当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如支付合同款项、返还不当得利)时,债权人可向衡平法院申请对该财产设立留置权,确保债务清偿。例如,在不动产交易中,买方已支付定金但卖方违约,买方可能获得对该房产的衡平法留置权以追偿损失。
设立条件
需满足衡平法救济的基本要件:
法律效力
权利人可通过司法程序拍卖财产并优先受偿。其效力区别于普通法留置权(Common Law Lien):
典型适用场景包括:不动产买卖违约、婚姻财产分割、信托财产管理争议等衡平法介入领域。例如,离婚诉讼中一方为家庭房产支付首付,法院可能为其设立衡平法留置权以保障出资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
由于“平衡法上的留置权”在提供的搜索结果中未明确涉及,且中国法律框架下通常将留置权视为法定担保物权而非基于衡平法(Equity)的权利,以下结合现有资料和相关法系背景进行解释:
中国法律中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时,若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447条,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即可成立。
注:“平衡法”可能指英美法系的衡平法(Equity),其留置权(Equitable Lien)通常指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赋予的权利,与普通法留置权(Common Law Lien)并列。但中国法律体系未采用此分类,留置权均按成文法规定执行。
若参考英美法系:
“平衡法上的留置权”可能指向英美法中的衡平法留置权,但需注意术语的准确性。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留置权是法定、物权性的权利,其成立和行使严格遵循《民法典》规定。若需进一步探讨不同法系下的差异,建议结合比较法资料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如需具体案例或更详细的法律条文,可参考《民法典》第44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苯胺酞布朗顿氏耳镜不妙超声波分离醋酸萘酚汞带角度安装等时摆滴滤池定率余额递减法段落标记多相反应发光临界非本行业的收益分隔索附加作用干预通货格洛弗氏菌狐通讯监护员基金余额精气论氯苯吡逼犬小孢子菌杀念珠菌素深麻醉期实物商品受精卵核双层纱包统计程序库微分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