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id constituion
exactly; immediately; just; strong; firm
constitution
【经】 constitution; formal law
刚性宪法(Rigid Constitution)指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和复杂的宪法类型。其核心特征在于宪法修改的难度显著高于普通立法,通常需要特定多数表决、公民投票或特殊机构批准等特殊程序,而非简单多数通过即可。这种设计旨在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和最高权威性,避免因轻易修改而损害根本法秩序。以下是关键解释:
特殊表决要求
修改宪法通常需立法机关成员(如议会)以绝对多数(如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 通过,而非普通法律所需的简单多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修改宪法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英文对照:Amendments often require a "supermajority vote" (e.g., two-thirds or three-fourths majority) in the legislature.
多重批准机制
部分国家要求修宪案需经地方行政区(如州或省)批准。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须获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制宪会议批准。
英文对照:Ratification by sub-national entities (e.g., states or provinces) may be mandated.
维护宪法稳定性
刚性程序可防止宪法因政治波动频繁修改,确保国家根本制度和社会契约的长期效力。
英文对照:Ensures constitutional stability by preventing frequent changes based on political shifts.
强化宪法至上性
严格的修改程序凸显宪法高于普通法律的地位,为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提供法理基础,法院可依据宪法否决违宪的普通立法。
英文对照:Reinforces constitutional supremacy, enabling courts to invalidate laws conflicting with the constitution.
特征 | 刚性宪法 | 柔性宪法 |
---|---|---|
修改程序 | 特殊程序(如超级多数、公投) | 与普通法律相同(简单多数) |
稳定性 | 高 | 低 |
代表国家 | 中国、美国、德国 | 英国、新西兰 |
司法审查空间 | 较大(宪法作为高阶规范) | 较小(议会主权优先) |
权威来源参考:
刚性宪法是宪法分类中的重要概念,其定义、特点及与其他类型的区别如下:
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效力更高的宪法类型。该概念由英国学者J·蒲莱士于1884年首次提出,分类标准基于宪法的法律效力及修宪程序的严格程度。
程序严格性
效力层级
形式关联性
此概念自20世纪初通过日本和欧美传入中国,曾引发学界广泛讨论,现已成为宪法学基础理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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