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id constituion
exactly; immediately; just; strong; firm
constitution
【經】 constitution; formal law
剛性憲法(Rigid Constitution)指修改程式比普通法律更為嚴格和複雜的憲法類型。其核心特征在于憲法修改的難度顯著高于普通立法,通常需要特定多數表決、公民投票或特殊機構批準等特殊程式,而非簡單多數通過即可。這種設計旨在保障憲法的穩定性和最高權威性,避免因輕易修改而損害根本法秩序。以下是關鍵解釋:
特殊表決要求
修改憲法通常需立法機關成員(如議會)以絕對多數(如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 通過,而非普通法律所需的簡單多數。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修改憲法需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英文對照:Amendments often require a "supermajority vote" (e.g., two-thirds or three-fourths majority) in the legislature.
多重批準機制
部分國家要求修憲案需經地方行政區(如州或省)批準。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須獲四分之三州議會或制憲會議批準。
英文對照:Ratification by sub-national entities (e.g., states or provinces) may be mandated.
維護憲法穩定性
剛性程式可防止憲法因政治波動頻繁修改,确保國家根本制度和社會契約的長期效力。
英文對照:Ensures constitutional stability by preventing frequent changes based on political shifts.
強化憲法至上性
嚴格的修改程式凸顯憲法高于普通法律的地位,為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提供法理基礎,法院可依據憲法否決違憲的普通立法。
英文對照:Reinforces constitutional supremacy, enabling courts to invalidate laws conflicting with the constitution.
特征 | 剛性憲法 | 柔性憲法 |
---|---|---|
修改程式 | 特殊程式(如超級多數、公投) | 與普通法律相同(簡單多數) |
穩定性 | 高 | 低 |
代表國家 | 中國、美國、德國 | 英國、新西蘭 |
司法審查空間 | 較大(憲法作為高階規範) | 較小(議會主權優先) |
權威來源參考:
剛性憲法是憲法分類中的重要概念,其定義、特點及與其他類型的區别如下:
剛性憲法指制定和修改程式比普通法律更嚴格、效力更高的憲法類型。該概念由英國學者J·蒲萊士于1884年首次提出,分類标準基于憲法的法律效力及修憲程式的嚴格程度。
程式嚴格性
效力層級
形式關聯性
此概念自20世紀初通過日本和歐美傳入中國,曾引發學界廣泛讨論,現已成為憲法學基礎理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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