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保留条款"对应的英文表述为"saving clause"或"reservation clause",指法律文件或合同中允许缔约方在特定条件下维持原有权利、暂缓履行义务的特别约定。该条款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法定权利保留机制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留条款常作为非格式条款存在,用于维护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享有的契约自由原则,确保在法规变动或特殊情形下仍能保持合同基本效力。
效力范围限制 根据中国法律数据库LexisNexis的释义,保留条款需明确约定适用范围,通常不涉及《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其效力边界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约束,不得排除强制性法律规定。
双语法律功能差异 《元照英美法词典》指出,英语合同中的"saving clause"包含三层功能:
保留条款是商业合同(尤其是买卖交易)中用于约定特定条件下所有权转移或权利义务限制的法律条款,主要用于保障卖方权益。以下是详细解释:
保留条款指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即便货物已交付买方,但在买方履行全部义务(如付清货款)前,所有权仍保留在卖方手中的条款。该条款起源于德国法律技术,旨在通过延迟所有权转移时间,避免买方破产时货物被纳入破产财产。
一般物权保留条款
最基础的条款类型,约定买方全额付款后所有权才转移至买方。
全额收汇条款
适用于长期交易的买卖双方,约定买方需清偿全部历史欠款后,所有权才转移。
附转卖审批权的物权保留条款
买方转卖货物需经卖方同意,否则卖方有权撤销转卖合同。
可转换的物权保留条款
若货物被添附为其他物品不可分割部分,卖方可在新物品上设立抵押。
延伸的物权保留条款
覆盖货物转售后产生的收益或加工后的新物品,进一步扩大卖方权益保护范围。
需注意区分“物权保留条款”与国际条约中的“保留条款”(如排除或修改条约适用的声明),后者属于国际法范畴,与商业合同中的物权保留机制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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